不要误读了“依法刑拘后放人将不予国家赔偿”的法则
(2010-04-27 17:28:32)
标签:
杂谈 |
不要误读了“依法刑拘后放人将不予国家赔偿”的法则
朱少华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中一个难题。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针对上述难题给出解决方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这个新闻一出现便引起轩然大波。几家门户网站跟帖都达上万,一些论坛还专门开设了网页供大家讨论,但是在这些跟帖中,绝大多数都存在着误读现象。在一家评论网站,有人在转帖了新闻,还加上“编者按”错误的认为,抓错人不予国家赔偿了,更有人认为:“理由是很好找的。错误是没有的,过失是不用承担责任的”。还有网友不无担心的呼吁:“反正不用赔偿,这样会不会造成司法机关和个人看谁不顺眼都可以抓啊?”如此反响也可以看出社会对国家赔偿的关注程度。但如果把这次法律修改只简单的看成“抓错人国家也不予赔偿了”,那就是严重的误读了。
实际上在这次修改的条文中至始至终都没有出现过“抓错”这个词。而什么情况下可以赔偿?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这也就可以理解为“抓错人”。 而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这也就是俗称的“错关”。出现这两种情况的,这次修改的法律条文更是明确规定了“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样的规定不仅是对原来含糊不清法律条文进行了明确和补充,更是在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权益。而这一点也恰恰被很多网友误读了。
而什么情况下不予国家赔偿?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处置的需要,对公民采取了强制措施,但事后很快查清,而且强制措施也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限,也可以说在这个过程里面,国家机关并不存在“错抓”“错关”现象,甚至公民并没有成为实质上的“受害人”,这样公民有什么道理提出让国家赔偿?国家有凭什么要付出赔偿呢?
这样的情况常见于警方处理一些群体事件上。在场面混乱情况紧急的时候,警方为了尽快平息事端不得不先强制拘留一些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容许警方一个个仔细盘查之后再采取强制措施,只有先抓人后审查。警方这样处置群体事件的办法更是国际上通行的,事态平息以后,一些人经审查很快释放了,这也并不是说这些人都是完全没有责任的,只不过责任的大小而已。因此,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不仅合法,更合情合理。
法律是国家的机器,法律的存在是在为国家服务,更是在为社会,为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服务。国家这次修改赔偿法律条文也就是本着为绝大多数人服务的前提下,不是“抓错人不赔偿了”,而是赔偿的更有道理,更有法律依据。同时,更是本着为绝大多数人负责,为国家的利益负责这样一个“底线”。应该说,这样的修改不仅司法无序和混乱,不会促长一些司法机关和警方的“错抓错关”,相反因为赔偿责任的明确更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