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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婆发工资是“保障女性权益”还是侮辱太太地位?
朱少华
作为每年的“提案大户”——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高级经济师张晓梅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是其提案之一。“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昨日,张晓梅在成都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据3月1日华西都市报)
 
在一个家庭中,不管双方收入的高低,其家庭地位和享受的待遇都应该说相等的,这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是人们道德上约定俗成的。只有这样家庭才有家的味道,也“才像个家样子”。现在我们的政协委员突然提出“老公要给老婆发工资”,也就是用“按劳分配,劳有所得”的原则“经营家庭”,甚至将家庭变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责任有限公司”。那么在这样一个“有限公司”的家庭中,老公想必就是“负责制”中的“总经理”,而老婆当然就是雇工。干家务活能拿工资,这当然是个不错的注意,可万一出现“劳资纠纷”怎么处理?能干活的拿工资,可有不少家庭妻子不仅干不了家务活,因为生病可能还需要丈夫照顾,她们没有工资怎么办?难道就不吃饭了?
 
还有不少问题。老公既然能给老婆发工资,当然也有可能找理由处罚这个“雇工”,当然就可以任意发号司令,甚至作威作福。老婆如果家务活没有做好,为老公服务没有到位,会不会担心扣发工资,挨打挨骂甚至罚款,而老公会不会因为承担不了“法定的工资”而想到别的办法?甚至“炒”这个雇工的“鱿鱼”?换句话说,如果老公很有钱,是不是可以多找几个这样的“雇工”?而两口子既然“钱上分”,老婆自然也就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权利,“创造性开发收费项目”,说个最不能上大雅之堂的话,老婆会不会“陪睡也收费”?问题更严重的是,老婆不仅要“陪睡”,还要为老公生孩子,这个“工资”怎么付?而“献完了青春献终身”,这笔帐又该怎么算?
应该说在如今的商品社会市场经济中,肯定能碰上像妻子感到心里不平衡向老公讨要工资钱的事情,但是这不仅极少,更有多种复杂的原因。夫妻组成了家庭,也就形成了实际上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也就是说,只要是一个家庭,不管是任何一方挣得的财产都理所当然是夫妻共同的财产。而夫妻出了财产之外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更是巨大的,也决不可能用“工资”来衡量的。老公给老婆“发工资”从表面上看是承认和体现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实际上等于在轻视甚至侮辱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因为家庭是一种道德和个人品德的体现,需要法律来约束和维系,但决不可用金钱雇用的办法来体现,否则,那就不是温暖的家庭,而是冷冰冰的“股份公司”雇佣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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