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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不必用道德观念来为檀先生辩护

(2009-12-19 17: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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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评论  不必用道德观念来为檀先生辩护

朱少华

 前天,西祠胡同上一篇我比彭宇还冤,送同事回家赔了10的帖子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发帖人是南京市民檀先生,他送醉酒同事朱培训回家,次日早上朱被发现冻死在家门口。南京市浦口法院一审判决檀先生赔付死者家属10.6万余元,檀先生不服,于上周上诉,并于昨天约见记者。南京中院的一名负责人透露,如果无意外,下月中旬将开庭再审此案。(据 1219日扬子晚报)

 

这条新闻从网上挂出来之后,立即引起一片哗然,人们几乎一直惊呼:事实再一次证明,好人永远是不能当。有人说,如果当时檀先生也像其他人一样喝过酒的朱先生不理不问,自己该干什么干什么去,哪会惹得这一身麻烦。这真叫多是有事。但笔者注意到,众多的评判都是用道德观念来为檀先生辩护,却很少用理性的法律的观念来看待这个问题。也可以说,檀先生从请朱先生喝酒的时候起,两则就产生了一种法律形式上的关系,也就是说,不管当时朱先生是死在什么地方,只要没有第三方的责任人,檀先生和朱先生共同喝酒的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有一点非常肯定,朱先生的死亡与喝酒或醉酒有直接的责任。

 

檀先生自己也承认,当时朱是应檀先生之约吃饭喝酒,而且当天晚上散场以后天又下着雨,路很不好走。而按照一般的晚上喝酒习惯,天也肯定很晚了,所以檀先生才坚持送朱回家。檀先生这时候所做的,一个义务,一个道德上的好人。而确确实实是一种责任。因为前提是朱先生来此是专门为檀先生当“参谋”的,喝酒也是檀先生相邀的。因此他不仅有义务更有责任将朱先生安全的送回家。但是,檀先生并没有将朱先生送回家交给他的家人,而是送到了离朱家30米远的巷子口,经不住朱先生推辞就离开了。从这点上可以看出,檀先生其实并没有完全尽到责任。虽然后面的悲剧出现的有点意外,但从法律的意义上说,檀先生承担的正是那种“失职”的责任。至于有人认为的“人之常情”。我们只能说,道德和“人之常情”在法律意义上是行不通的。

 

用“好人难当”来形容这次事件不仅是不全面,甚至是有碍公正的。因为事情的本身已经由道德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了。这也就告诫我们不管是在工作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属于自己必须尽到的责任和义务自己就必须认认真真一丝不苟的尽到,一旦失职道德义务甚至就能够上升到法律责任。这里要告诉我们的不是“好人难当”,不是“多是有事”,而是要我们无论干什么都要有头有尾,善始善终,如不然,做好事也可能演变成坏事,当好人也可能演变成“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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