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5月13日讯):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今天记者获悉,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小忠带走开房,目前校长陈某鹏二人已经被警方刑拘。
当今中国的校园里性侵事件已是见怪不怪了,但每一次此类事故的发生又总是牵动千千万万民众的心,激起更强更大更多的民怨。诚然如此,笔者相信没有谁能够原谅一个“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如此丧尽天良,没有谁能够宽恕一个“人民公仆”如此灭绝人性。
校长和公务人员不约而同却又异曲同工,纷纷将“咸猪手”伸向懵懂无知的花季少女,此种勾当,天人共怒。尽管有关警方反映女孩们并未遭到性侵,但其中的种种疑团却不能消除人心的大家的疑惑。为何校长能轻易地将另一个学校的六名女生带走,而相关责任人却被蒙在鼓里?犯罪嫌疑人是如何与这些女生相识交往,学校有无察觉?如此种种,真相是不容被猥亵。相关涉案人员,必须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不可否认,这些年来,花季少女遭受性侵犯的案例屡有发生。每次案发,都会招致人们对不法之徒的痛骂和谴责,也都会引发人们对教育的反思和总结。显然,性侵未成年人案,暴露的不仅是教师和公务员等社会群体的道德滑坡,也揭示出当前校园教师和学校管理的种种缺陷与不足,更甚者,当前的相关法制也存在一些明显的漏洞和空子。这些问题的存在只会让更多的花季少女受到伤害,也让更多的施暴者成为漏网之鱼或是罚不抵罪。
一旦发生此类案件,我们总是能听到各种各样推脱或搪塞的声音,也总是能听到五花八门的判决方案和借口。其实,说白了,就是想为犯罪者洗脱或减轻罪责罢了。或许,这也是中国式性侵的一种表现,除此之外,笔者实难理解,更难接受。
然而,严惩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严重罪行古已有之。据《元史·刑法志》记载,强奸十岁以下的幼女,处以死刑,不能用赎金抵罪,即便幼女“自愿”,也以强奸幼女罪论处,杀头。在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今天,我们的法律条文中居然多了一条“嫖宿幼女罪”,众多有权有势有关系有后台的“色狼”们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的漏洞逍遥法外或获得轻判。真不知,法律是要保护弱者,还是沦为非法之徒违法犯罪的遮阴树或避风港。
因此,笔者认为治本的关键在于严惩不贷。除了大刑伺候,对这些禽兽不如的东西,是否可以考虑“去势”,没收他们的“作案工具”,让他们与“李公公”为伍?可以相信,对于那些脑袋长在脐下三寸、大头听从小头指挥的男人来说,没有什么比这个惩罚更吓人。在韩国、德国,这类罪犯甚至会遭到化学阉割,以免日后再犯,我们也可以学学人家,强奸幼女的,“去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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