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2月29日讯):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次修改,把原来的六章五十条扩展到九章八十五条,其中最引人注意的一个亮点,就是把“常回家看看”列入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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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从建议到写进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彰显了自古以来的人本理念。但凡事都有两面性,这样的一条律款,自然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人破口喊冤:“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孝敬父母,本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如今却要从法律的层面强迫一些“不孝”之人“常回家看看”,这无疑是一场法律与道德的不对等较量。
众所周知,法律以国家强制力制约人,而道德靠社会舆论约束人。不可否认,“常回家看看”入法后,老人们的精神需求有了法律保障,中国传统孝道文化或能得到弘扬。但是,制度化的“常回家看看”要内化为整个社会人群的品质和道德,这段路程必定相当遥远,况且其具体实施起来也不具备多少可行性。之所以这么说,笔者并非要泼冷水,只不过经过一番冷静思考之后,愚以为这是法律在拿道德说事,其中的尴尬可想而知。
第一、法律插手道德正是当前道德缺陷反映的尴尬。有句俗话叫做“家丑不可外扬”,国人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总是喜欢关起门来应对和解决,一则可以防止事态扩大化,二则能够留下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毫无疑问,“常回家看看”入法正是法律插手道德的表现,其意是说我们已经到了不得不用法律来干涉道德的时候;另一层意思则就等于是用法律的形式向全世界宣告了当前国人缺乏孝心的严重事实。且不说该法能否给“空巢”的老人们带来真正的福祉,但其自曝家丑和将家丑扩大化的事实却是板上钉钉的了。
第二、法律威严无法化解现代文明下传统道德的尴尬。现如今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是,好男儿志在四方,哪里有工作哪里去,从而导致人口流动大,“空巢”老人增多。求学、打工、经商、戍边、外交……,诸如以上种种的事业,无一不需要儿女离开父母远游他乡,但这却都是现代文明的具体表现。于是,老年精神寂寞与儿女远游创业形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而入法之后的“常回家看看”或能给人们道德上的表面威慑,但于道德的真正实施却似“远水救不了近火”。换言之,法律的威严未必就能提高人们孝老敬老的道德素养。
第三、法律“导向性”无助于敬老道德素养的尴尬。一条缺乏具体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无疑于一个“空想”,可以说说却无法实行。实际上,“常回家看看”执行起来困难不少,毕竟其缺乏执行的具体标准。比如,这里的“常”是多久?不“常回家看看”又将如何量刑呢?另外,一旦亲情遭遇法律威严时,“常回家看看”的人间柔情就会彻底变成了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也就背离了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初衷,从而令其自寻难堪。
第四、不“常回家看看”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尴尬。毋庸讳言,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只是一厢情愿地反映了老人的需求,以此来约束子女显然不够客观。从实际情况来看,并非子女们不想回家看看,而是很多时候不能回家。比如一些职场中人,他们能不能回家,不是由自己说了算,如果没有适当的探亲假,其“常回家看看”的愿望就只能是一种奢想。又如一些在外务工者想回家却回不起家,因为赚得少,并且回家开支庞大。……,还有那些扎身在祖国最需要的事业中的人们几乎没有“常回家看看”的可能性。试问:法律要追究他们的责任吗?如果不追究,法律规定又有何用?如果追究,又该如何追究?
第五、政府成就道德必须的责任与法律强制之间的尴尬。如何养老和敬老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政府的责任所在。“常回家看看”入法实际上把法律规定与政策导向之间的矛盾交给老百姓处理,其合理性很值得怀疑。国人历来就有“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就近照顾和孝养父母。如果只是“常回家看看”而不能赡养父母,那么这是为法律和人情所不容的,因此养远比看要来的重要。但问题在于,在当今社会形势下,大多数的子女必须要到“异国他乡”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如此一来,为了要养势必很难兼顾到看的义务。如今政府部门不致力于解决好人们去“养”的问题,而在“看”的问题上大做文章,这未免有些顾此失彼和避重就轻了,并且也是在放弃政府引导和成就道德风气的责任和义务。
文: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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