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亮案”国家赔偿申请书
(2013-06-02 12: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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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亮国家赔偿王永杰律师蔺文财文化 |
申请人:李怀亮,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河南省叶县邓李乡湾里李村三组。2001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无罪释放。
代理人:王永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蔺文财北京蔺文财法律中心主任
赔偿请求:
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379.67万元(包含法定赔偿和合理补偿)。
一、法定赔偿。
2、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元。老母生未养死未葬、未成年女儿未抚养、生病、个人生活等。
二、合理补偿。
12、姐姐李爱梅的12年的奔波费用20万元。交通费、误工费等20万元。
13、本次两位辩护律师办案差旅费5万元。包括从北京和各地往返平顶山和叶县十余次,乘坐飞机、高铁、绿皮车、汽车、三轮车的费用。
14、12年期间,平顶山市检察院逮捕、审查起诉以及省、市、县三级法院七次审理聘请律师费用合计25万元。
以上费用共计379.67万元。
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这是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做出的死刑判决。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中院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因受到非法阻挠未能上诉,被害人上诉。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怀亮无罪,该案刑事部分已经生效。
综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特向你院要求赔偿。
下周一递交赔偿申请
李怀亮无罪释放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平顶山市中院负责办理赔偿事宜的法官到李爱梅家探望和问候李怀亮,李怀亮暂时在姐姐家中寄居。
法官多次催促让李怀亮尽快申请赔偿,李爱梅经过与两位代理人王永杰律师和蔺文财商量,准备于6月3日正式提交赔偿申请。
代理律师
李怀亮的两位赔偿代理人,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王永杰律师和北京蔺文财法律中心主任蔺文财,也是李怀亮无罪释放案的辩护人。
王永杰认为,李怀亮要求的数额并不高。赔偿李怀亮多少金钱,都不足以抵消李怀亮12年的辛酸和苦难,但是,根据这个国家法律这是李怀亮无法选择的唯一要求。
蔺文财表示,希望办案机关和当地政府妥善安置李怀亮今后的生活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