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杰代理港台资企业起诉福建政府违约案 福建省高院正式立案
(2013-03-01 08: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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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杰按】本案年前福建省高院已经立案,近期将会开庭,将会及时披露本案进展,请关注。
民
原告:福建省三合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22幢
法定代表人:冯明生
第三人:浙江绿色世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王珉珉,出生于1954年1月23日,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曾台生,出生于1958年12月17日,台北市人。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316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9日,被告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政府(甲方)与曾台生、彭宗尧、浙江绿色世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投资协议书》,8月10日双方又签订《附加协议》。根据上述协议,乙方在清流县投资设立台湾观光农业园区及台商会馆。在双方签订投资协议书后一个月内,由乙方出资500万元美元在清流县注册成立中外合资福建省三合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新成立的公司即原告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还约定:被告为招商引资提供多项优惠政策。同时,被告承诺在2010年8月底之前提供台商会馆项目用地,在签订投资协议后一个月内提供马排台湾观光农业园区项目用地,双方确认台商会馆与台湾观光农业园区同时进行建设。被告还承诺按规定程序将马排温泉资源转让给乙方所有,并在测算马排温泉资源使用费后,立即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件,要求乙方资金到位后向清流县政府土地收储中心预交500万元作为项目用地前期拆迁费用等。
协议还对台商会馆及清流县台湾观光农业园区的建设工期等作了约定,要求台商会馆一期在2012年5月1日前试营业,台湾观光农业园区一期在2010年11月6日前动工,力争2013年底基本建成。
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全面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反观被告,自双方签订《投资协议书》后两年多的时间内,虽然原告多次催促其按照约定为项目办理土地出让、出租和划拨使用手续,以便项目尽快进入施工建设,但是被告却拒不履行《投资协议书》的义务,拒不向原告提供项目所需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出租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未办理转让温泉手续,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原告得知,被告将协议涉及的台湾农业观光园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温泉资源给予其他投资人,而此投资人正是清流县新任县委书记的朋友。
2012年9月25日,被告强行解除了与原告的《投资协议书》。原告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投资人与清流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书》、《附加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本应履行,被告却随意解除,已构成违约。
现在,原告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316万元人民币。
诚实守信是做人之基、立国之本。被告作为一方地方政府更应该践行合约,响应中央关于法治政府的要求。然,被告不守信用,某些领导滥用职权,撕毁合同,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打击了整个港商、台商群体向大陆投资的信心,损害了福建乃至各级政府的信誉,必然会对各地招商引资、产业升级、增加就业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两岸关系,破坏祖国统一大业。
为依法维权,现诉至人民法院,请主持公道!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