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第41章 情况反映 共赢之道第42章 最后努力 异地无望
(2013-01-24 15: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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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杰律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新刑事诉讼法杂谈 |
王永杰按:案件太多,中断了发“天价过路费案的”博客,每周三篇,请继续关注!
第三篇
第41章
尊敬的河南省委卢书记、郭省长!你们好!
很冒昧给您写这封信,因为沟通渠道所限,情况紧急,久虑之后,只好如此,望您百忙中重视。
我是平顶山中院审理“368万天价过路费案”时军锋的律师王永杰,此案影响较大,涉及民生,媒体关注度高。
据说,当地公、检、法、纪检成立了联合办案组,这种方式与法相悖。又考虑到案件牵扯到公路收费的审批部门,我担心会对省发改委、交通厅、财政厅产生不好的影响,继而担心会影响河南在全国的形象。
2011年6月,因办理该案的需要,我分别向以上负责高速公路审批的三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三部门并未完全依法答复。
一、时军锋案亦非个案,影响力已经远超案件本身,应慎重判决。
辩护人已经注意到河南高院直面争议展示出的开明与效率,果断与努力。本案是由于案件公开而披露出来的错案,与故意遮遮掩掩徇私枉法导致的错案不具有可比性。
现在,本案经过媒体的充分披露,案情已经简单明了。案件重启,如果再给时军锋定诈骗罪,恐怕无法自圆其说。如果认为时军锋构成诈骗却放过涉案高速的渎职行为,就是在定罪量刑上搞双重标准。
高速公路收费乱象的迷局决定了本案的结局,只是或早或晚会发生。“天价过路费”应由他的制造者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时军锋承担,这是四位农民无法承受之重。本案凸显民生之痛。
本案的发生绝非偶然。如果高速公路的收费机制不变,在本可以低廉的高速上被高速,在趋利避害的本能作用下,这些车主,还会有人赴汤蹈火,前赴后继,只是下次的主体待定。
二、时军锋案扩大化、复杂化由多种原因造成。
“天价过路费案”被扩大到如此层次和范围,并不是时军锋造成,他在羁押状态中并不知道外界的嘈杂和质疑,不知媒体、专家学者、民众的巨大关注。“天价过路费案”在发生发展过程中,如果确有谨慎、负责的论证或意见或逆耳之言,实际上可以避免事件的发生或不至于发展到现在的程度。
依据“木桶理论”,时军锋案出现争议的情况说明,一个系统的水平并不是由最高领导者的水平能力决定,而是由“短板”决定。毫无疑问,民众对涉案高速的管理、服务以及河南司法公信力充满期待。
能否改善社会管理模式,从过去单纯依靠强力手段的刚性管理转变为兼顾柔性服务,软化社会管理的身段,前置处理社会矛盾,实现政府提出的将矛盾消融在萌芽状态中,为飞速发展的经济创造柔性社会机制。
每一个社会悲剧在最开始的时候都有改变的潜质,而此时社会能否提供其改变的渠道和资源则显得尤为必要。
社会犹如一片大陆,人人都在维持着自己的一角水土,并间接维持着我们的社会生态,我们只有正视每个人的权利与苦难,平息他心底的酸辛与无望,给予希望,才能真正医疗社会的苦痛。试想,谁能在一个“浮躁浅薄”的社会里追求幸福与自由,谁能在充斥“报复戾气”的绝望中守卫安宁而勇敢的心。
三、辩护人特别指出:时军锋有错不等于有罪。
传言说,时军锋案媒体曝光民众质疑,时军锋让这么多司法界高层受到处理,判决不会轻饶他。我认为,这些人忘记了本案发生的根源,舍本逐末。他们显然高估了时军锋的能量,时军锋岂有还手之力。当时,时军锋在媒体、律师的陪同下高调自首,只是想告诉世人真相,他拿的是真军牌不是假军牌,结果不如所愿,车牌又变成假军牌。
如传言属实,只会重新把中原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给中原带来的二次伤害难以想象。
辩护人会见时军锋时,他的73多岁的老母亲问辩护人?俩孩子啥时候能回来看她,我说帮您老问问吧。
如果,时军锋像今天这般被判有罪,过了几天或者许多年后,或许,会有另外的老弱的父亲母亲们问我们或者已渐渐老去的我们问别人:孩子啥时侯回来看我?
四、辩护人真诚希望。
法院如果轻率地判决时军锋有罪,易!可是,如此判决后,如何堵住天下百姓悠悠之口,难!
辩护人真诚希望:判决结果不要使民众与司法、高速公司的裂痕和矛盾扩大化,而使矛盾和缺陷得以弥合、缓解和消除,相关各方自我批评,各自总结,如释重负。
此案碰巧发生在河南,“危”、“机”并存,上天给河南一个挑战,也带来一个宣传“文明中原、厚重包容”的巨大机遇。开庭时各路媒体齐聚,政法依法办案,判决结果共赢,政府新闻发布,岂非多赢?
我们希望:此案再审,成为河南证明自己的契机:法治河南,包容河南。
谢谢!
此致
反映人:王永杰
2011年12月1日
事后,几位刑事辩护的“激进派”律师评论说,看得出来,我有点试图被招安的味道。我认为,对律师来说,付出总有回报。
第42章
开庭前三天,收到鲁山县法院的开庭通知,法院定于2012年12月15日开
庭。我向该院邮寄了“异地审理申请书”,要求对此案异地审理。
异地审理申请书
致河南省政法机关:
申请人:王永杰,时军锋的辩护律师
请求:时军锋案异地审理
事实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应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即河南省许昌中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时建锋、时军锋居住地在许昌辖区禹州市,被指控搞非法运输的路段是许昌市长葛西到平顶山市尧山,大部分线路在平顶山辖区以外,时军锋到禹州市的派出所自首,本案由河南许昌中院管辖较为适宜。
当然,辩护人也会尊重河南省高院另行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决定,但是,不能同意平顶山中院指定鲁山县法院审理的决定。
此致
果然,鲁山县法院没有答复,这在我意料之中。其实,这是我的辩护战术的安排,我知道他们已经做好开庭的准备,因为,我也准备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