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康菲公司污染案或将成为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首例重大污染事故罪
(2011-08-08 15: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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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关注交通、环保的中国航海协会海运法规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王永杰律师认为:
目前法律框架下政府部门还应当有更大作为
一、污染事故处理的主体
目前,我国在一起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处理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参与: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
2、海事局,管理商业船舶、其他船舶、海上沉船事件、海上船舶碰撞事故所造成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渔政局,管理因海上污染案件对国家渔业水域资源、渔港污染损害的调查、处理。对海洋水产品的监督和监管,渔业市场的监管。对渔业水域的污染损失主要为国家渔业资源的损害,分为天然资源,增殖放流资源的损害,渔业作业场所自然资源的损害。
4、渔港监督局,对渔业船舶、渔港、渔业水域的行政管理,包括渔业运输船舶,渔业捕捞船舶的管理。对此类造成的或受侵害的污染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5、国家海洋局,对海洋环境、水体、大气、海洋底栖物的调查、监测、监管、评价和科学研究该部分职能也由地方环保局行使。
二、索赔主体
1、其中,国家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内容应该包括为恢复、减轻海洋生态损害而支付和将要支付的合理费用,或者无法原地复原时需要采取异地恢复或区域措施的补偿费用;为上述目的而支付的检测、监测和评估的费用等六个方面。
2、民事索赔主体为委托人
三、本案疑犯或将成为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首例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只要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无论是否属于污染事故,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疑犯明显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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