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中海油康菲公司污染案或将成为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首例重大污染事故罪

(2011-08-08 15:16:14)
标签:

中海油

康菲公司

王永杰

重大环境污染

刑法修正案八

污染事故

海洋环境

一直关注交通、环保的中国航海协会海运法规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王永杰律师认为:

目前法律框架下政府部门还应当有更大作为

    在海上污染损害案件中,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政主管机关可以作为调查处理事故主体,作为索赔主体,积极代表国家履行索赔义务(尽管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科学),同时负有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义务。

一、污染事故处理的主体

目前,我国在一起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处理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参与: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

2、海事局,管理商业船舶、其他船舶、海上沉船事件、海上船舶碰撞事故所造成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渔政局,管理因海上污染案件对国家渔业水域资源、渔港污染损害的调查、处理。对海洋水产品的监督和监管,渔业市场的监管。对渔业水域的污染损失主要为国家渔业资源的损害,分为天然资源,增殖放流资源的损害,渔业作业场所自然资源的损害。

4、渔港监督局,对渔业船舶、渔港、渔业水域的行政管理,包括渔业运输船舶,渔业捕捞船舶的管理。对此类造成的或受侵害的污染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5、国家海洋局,对海洋环境、水体、大气、海洋底栖物的调查、监测、监管、评价和科学研究该部分职能也由地方环保局行使。

二、索赔主体

1、其中,国家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内容应该包括为恢复、减轻海洋生态损害而支付和将要支付的合理费用,或者无法原地复原时需要采取异地恢复或区域措施的补偿费用;为上述目的而支付的检测、监测和评估的费用等六个方面。

2、民事索赔主体为委托人

   作为民事索赔主体,此类委托人主体资格审定主要依是否持有政府发放的各种经营资格证书或许可证,主要有:渔业生产者(渔民)、养殖业者、采摘业者、水产加工业者、种植业者,其他索赔主体还有船舶建造(修理)厂、公司、港口码头公司、旅游服务业者、娱乐业者。

三、本案疑犯或将成为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首例

     2011年2月25日(农历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涉及我国现行《刑法》多个方面。其中,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只要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无论是否属于污染事故,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疑犯明显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或本链接——王永杰律师团队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