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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过路费案”异地管辖申请书

(2011-07-26 22:36:18)
标签:

天价过路费案

申请回避

时军锋

王永杰律师

鲁山检察院

河南

杂谈

王永杰律师按语:希望平顶山办案机关不再管辖此案,本案有前车之辙,后车应鉴;唯有异地审理,才能消除民众疑虑,有关各方如释重负!

申请人:时军锋

辩护人,王永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请求

   1、平顶山市公检法机关及所属政法机关对办理的时军锋涉嫌诈骗、妨害作证案回避,异地审理;

   2、请把答复结果告诉辩护律师王永杰,电话:13910203169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介: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的“天价过路费案”,原来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时家兄弟中的时建锋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后河南省高院启动了错案追究制,平顶山市中院相关人员如该案的审判长、庭长、副院长被错案追究,平顶山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一、办案机关依法应当自行回避

    回避理由:一旦时建锋、时军锋一审被判有罪,时建锋、时军锋几乎难有二审救济的机会,法律规定的二审上诉权利被变相剥夺。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本案审查起诉的是平顶山市鲁山县检察院,它的上级是平顶山市检察院;作为下级的鲁山县检察院只会服从自己领导,继续一如既往完成本案起诉工作。

    1、所以,鲁山县检察院可能会失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监督的职责,失去对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办案的把关能力,失去对时建锋、时军锋起诉与否的程序上的审查判断能力。

鲁山县检察院很可能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的职责变成只会起诉,而不会不起诉,因为它的上级平顶山市检察院原来就起诉过,它只会奉命起诉,否则,平顶山市检察院会命令它起诉。

    2、时建锋、时军锋二审几乎难有救济的机会,法律规定的二审上诉权被变相剥夺,这对时建锋、时军锋是不公平的。如果,鲁山县检察院会起诉到鲁山县法院,假设时建锋、时军锋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后作为二审终审的平顶山中院居然是原来的一审法院。考虑到《法官法》规定的错案追究制的影响,本案的二审法院很难保证自己审案时的客观公正。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但是,按照目前的办案状况,办案机关将只会互相配合,而不能互相制约,办案机关对时建锋、时军锋的拘留、逮捕、审查起诉、判决将会是流水线作业,一条龙服务。法律规定的互相制约制度在本案中将会落空,所以,至少,希望河南至少平顶山市的公检法机关应当自行回避。

二、如果不能自行回避,时军锋会依法申请每名办案人员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原来时建锋被诉诈骗罪,现在时建锋诈骗案尚未审结,又给时军锋增加了妨害作证罪即是办案不公的明证。

    时建锋、时军锋所犯并非重罪,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时建锋被关押一年有余,既然平顶山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

    还有,时军锋为救哥哥时建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社会危害性不大,现在哥哥未出狱,自己身陷囹圄,不能起到《刑法》规定的鼓励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平顶山办案机关迟迟不对时建锋释放或对时军锋变更强制措施也是办案不公的明证。

    另外,很明显的自首情节办案机关也没有认定。

四、本案由被告人居住地即河南省许昌市所属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时建锋、时军锋居住在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被指控搞非法运输的路段是许昌市长葛西到平顶山市尧山。

五、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每一道防线都形同虚设,

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会不断受损。

    众所周知,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案件在程序上不公平不公正,那么,其结果必然令人质疑。前车之辙,后车之鉴。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胜过十次犯罪,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综上所述,希望平顶山市公检法机关依法主动回避此案。

 此致

鲁山县检察院

                                             申请人:时军锋

                                              2011年7月25日

王永杰律师电话:010-85119080,13910203169

博客:http://blog.sina.com.cn/wangyongjielvshi

欢迎媒体转载,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最高检正义网对此事报道:http://news.jcrb.com/jxsw/201107/t20110726_581191.html

北青网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79986662

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110728/000275.htm

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110728/n314746320.shtml

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7/27/7965137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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