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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踢给河南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的皮球 省发改委未接

(2011-07-13 21:44:14)
标签:

交通运输

王永杰律师

天价过路费

车辆通行费

河南交通厅

发改委

王永杰律师按语:7月1日,时军锋被起诉到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检察院,诈骗罪外,又多了一个妨害作证罪,辩护律师刚得知消息。对过路费来说,公车、军车、警车不在乎,百姓在乎!时家兄弟在乎!对政府信息公开来说,部门不在乎,国家在乎! 

一、“天价过路费案”最新进展,2011年6月20日上午,王永杰律师作为“河南368万天价过路费案”时军锋的辩护律师,收到河南省交通厅的答复信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答复),王律师申请了24项,省交通厅只答复了4项,对这份 “答复,王律师认为来得晚了一些,因为他准备就把起诉河南交通厅不作为的诉状寄出了。

7月12日河南省政府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7月13日收到河南省政府的答复:一、您申请的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答复的范围。二、涉案公路的有关信息请向有关部门申请。

截至法定答复时间,河南省发改委未复。

二、以下是向河南省交通厅“公开信息请求书”的内容

王永杰律师认为:作为“天价过路费案”时军锋的代理律师,河南中原高速称时军锋逃费368万,关系到时军锋罪与非罪的切身利益,民众包括本人对该涉案公路收费的有关情况有知情权,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类似事件。河南省交通厅作为公路收费的审核部门之一,有义务将相关信息公开。

申请人:王永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天价过路费案”中涉嫌诈骗罪的时军锋的辩护律师

请求:河南省交通厅把以下信息答复申请人:

一、1、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控告的涉及时军锋逃费368万的公路(以下简称涉案公路)是哪几段?

2、中原高速涉案公路是政府还贷公路或者是经营性公路?

3、涉案公路选择投资者时采用的方式?

4、鲁山下汤收费站与相邻收费站的间距?

5、许昌长葛西收费站与相邻收费站的间距?

6、涉案公路的收费期限?

7、涉案公路有哪些审批部门?

8、涉案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听证情况?

9、涉案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审核情况?

10、涉案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批准情况?

11、核定涉案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依据?

12、涉案公路的收费期限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备案情况?

13、涉案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备案情况?

14、涉案公路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备案情况?

15、涉案公路的技术等级?

16、涉案公路贷款情况?

17、涉案公路有偿集资款的情况?

18、涉案公路的收费期限?

19、涉案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情况?

20、涉案收费公路的广告经营权的转让情况?

21、涉案收费公路的服务设施经营权的转让情况?

22、涉案公路验收合格的报告?

23、涉案公路的投资人情况?

24、其他与时军锋涉嫌诈骗案有关需要公开的资料。

二、请以书面形式即日起15日内答复申请人。

三、申请人可以支付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请告诉付款方式。

综上,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提出此申请,请予答复。

      此致

   河南省交通厅

申请人:王永杰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2011年5月23日

三、下面是河南省交通厅“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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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书和答复书内容对比:

一、“答复”中提到了申请书第1、2、4、5项的申请进行了回复;

二、但是,“答复”认为:“1、豫发改收费〔2007〕1900号和豫发改收费〔2008〕2526号文件,由河南发展和改革部门制作,请您向信息产生部门申请;2、高速公路业主的选择,属于省政府特许经营权,不属于我厅信息;公路的审批部门,请您查阅国家相关法律;您所提出的公路技术等级,属于高速公路等级,高速公路技术标准国家有明文规定;您所提出的验收合格报告,目前属于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属于企业行为;您申请的其它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经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王永杰律师认为,该答复有悖法律规定:

1、答复时间超期是违法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6月7日已经到答复截止期限,整整超过了13天。在“答复”最后署的日期是6月7日,而交寄日期却是6月16日,说明河南交通厅还是知道应当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时间限制,但迟到缘由不详。

2、推卸责任

河南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范围”包括:(七)交通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八)交通项目招投标情况;(九)重大交通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十)交通统计信息;在交通厅答复中可以看出没有公开这些交通厅职责范围内重要事项。把第(七)项职责推给了河南省政府、省发改委。

3、法律规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16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17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公路的,还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综上,我们认为,河南交通厅有对部分关键信息不公开,有行政不作为之嫌。河南省发改委不予答复,属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将于根据“天价过路费案”的发展方向,决定是否起诉上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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