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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价过路费案” 警方查明确有武警参与 已移送检察院

(2011-07-13 14:32:23)
标签:

时军锋

河南

妨害作证罪

涉嫌诈骗罪

鲁山县公安局

审查起诉

杂谈

辩护律师王永杰律师按语:奇怪的起诉意见书,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既然时军锋与武警许昌支队签有合同,双方是合作关系,军车免费,法律规定,何来诈骗罪?时军锋又何来妨害作证罪?《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要注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于本案关键证据的合同,起诉意见书中只字未提,希望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严格把关,本案已错抓、错捕、切勿错诉,案件已错过一次,勿一错再错。

人民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杨孟辰) “河南天价高速费案”一直受到广大网友关注,近日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超期羁押也引起了诸媒体的猜测,本网记者获得最新消息,2011年7月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公安局已将“河南天价过路费案”移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时建锋、时军锋涉嫌诈骗罪,时军锋指使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审查起诉。

  根据鲁山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显示,经公安机关查明,2008年初,时军锋、时建锋为谋取利益,与某武警支队的张新田、李金良 (两人均另案处理)合作,通过伪造武警部队车辆号牌等相关证件,于2008年5月——2009年1月期间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时建锋、时军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时军锋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作证罪。

  另本案涉案人员石留申、王明伟因故意向公安机关虚假证明、隐匿罪证,致使时军锋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伪证罪,2011年7月1日移送鲁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新闻回顾

  2011年1月11日,河南农民时建锋因在8个月偷逃过路费368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就在案件尘埃落定之后,哥哥翻供,弟弟自首。并称其与自称武警支队官兵的张新田、李金良签订的一份合同,时军锋向对方支付120万元,对方保证其悬挂军车牌照被武警部队、收费站、高速公路、平顶山军分区查扣时,必须保证做到派车派人及时排除。后该案主审法官被撤职,案件启动再审程序……1月17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此案撤回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本文人民网地址:http://legal.people.com.cn/GB/15146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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