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生命的价值 药家鑫案一审民事部分数额偏低

(2011-04-25 14:29:26)
标签:

财经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民事赔偿部分不公平

                                                      ——生命价码

一、药家鑫案判决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4月22日上午10时30分,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在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西安市中级法院以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的丧葬费一万五千一百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三万零三百余元,共计四万五千四百余元。

上午10时35分许,药家鑫身着绿色囚服被押进法庭,审判长宣读西安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药家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担心被害人张某看见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被害人胸、腹、背等部位连刺数刀,将张某杀死,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关于药家鑫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判决认为,经查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属于自首。

对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判决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启被害人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发生交通事故后杀人灭口,明显不属于激情杀人,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药家鑫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但纵观本案,药家鑫在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仍应严惩。

二、律师点评(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王永杰律师)

药家鑫被判决死刑在意料之中,但是对受害人民事部分的仅赔偿4.5万元在意料之外。

1、刑事部分:法院的判决书讲得很清楚,不再赘述,只想说,如果药家鑫不判死刑,那么这个社会的人安全都没有保障,人人自危。这次“激情杀人”可以杀了张妙,下次可以捅了任何一位,所以谁也救不了药家鑫,他必须死。

2、民事部分:赔偿4.5万元太低,低到我怀疑一审判决已经违反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清楚,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怎么赔偿数额也应该超过20万。一审法院判决少是不是考虑到双方也要上诉?

3、这又回到那个沉重的话题,一个人的生命值多少钱,想一想就让我的心颤抖,每个人的价值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他她无论贫富贵贱,能力大小,是我们的同类,是上帝的子民,都应该平等的受到保护。

三、微博连接: http://weibo.com/wangyongjielawyer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