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刑法修正案(八)量刑实在太轻!
(2011-09-18 12:46:15)
标签:
杂谈 |
分类: MA[宏观分析] |
今日从网上看到某大专生被骗卖肾(当然还有他所在“公司”众多“同事”都有被强行割肾!!!),其实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在国内外都是相当猖獗的。
背后的原因就是:供需关系的矛盾。毕竟器官不像人的血液具有再生功能,除非到迫不得已的境况才会去自愿卖器官,所以仅靠自愿捐献或自愿出卖器官肯定不足以满足巨大需求!
正是这种供需严重不平衡导致黑色产业链的存在!
可是人的器官做为人天生的自然功能,是人自然属性的一部分,先且不谈其具有的人格意义,在功能上对人具有极大的生存意义,我是达尔文进化论的信仰者,所以我认为人的每个器官存在都有其必要性,绝非是可有可无的!失去或损坏都在很大程度上对人的生存能力、生活质量甚至精神方面导致极大伤害。
如果我们真的提倡以人为本,并理解了以人为本的含义,那么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贩卖器官都应该予以严惩,在刑法制定也要偏严厉!
何况这些犯罪特性决定了本身都是组织犯罪,所以社会危害都是很大的,背后的受害人都是很多的。。。。
刑法修正案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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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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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是我依靠常识和社会伦理道德表达我的个人观点:
这个5年刑法期限实在太短,实在太轻!
以我来看,非法组织贩卖人体器官者,至少按每例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例以上者应该判处死刑!
我们来比较一下毒品和这种犯罪特点吧,都是以危害人身体为结果,问题是毒品至少还可以戒掉,可以逐渐恢复或者至少部分恢复,而人体器官的摘除是不可恢复的,对人的身体的伤害并不亚于毒品的毒害!
既然刑法能够严惩贩毒者,那么对于此类直接危害人身健康的犯罪理应如此严厉!
还是那句话,对少数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对大多数人的威胁和不公!
所以我一直主张刑法要严,否则不足以其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毕竟那些胆大妄为的人博弈的就是眼前的经济利益和可能面临最严厉的惩罚,一旦这种惩罚过轻,那么其后果是可以想象的。
何况即使是严厉的刑法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被打折!
------------------
当然量刑等级的提高,并不能解决人体器官供需关系的问题,刑法的作用是预防或者惩罚犯罪!
人体器官的需求者尽管也有生存的权力,但必须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获取器官,如果不能获得那就听天由命吧(就像得了不治之症一样的境况!),我是无法容忍用牺牲别人来换取自己的生存,这种生命的价值我从根本上是否定的!
长远来看,解决的办法:
1.医疗科技——人造人体器官,比如现在已经有的呼吸机,当然要把成本降下来,毕竟不是普通老百姓都能承受如此高的费用的。
2.道义引导——提高社会的人体器官捐献意愿;
我没有专门参阅过关于器官捐赠的若干规范,但是我想对于那些自愿捐献的人来说,应该予以一定的回馈和表彰(对其自身或者身边受益人),无论是死刑犯,还是其他人。
shannon
背后的原因就是:供需关系的矛盾。毕竟器官不像人的血液具有再生功能,除非到迫不得已的境况才会去自愿卖器官,所以仅靠自愿捐献或自愿出卖器官肯定不足以满足巨大需求!
正是这种供需严重不平衡导致黑色产业链的存在!
可是人的器官做为人天生的自然功能,是人自然属性的一部分,先且不谈其具有的人格意义,在功能上对人具有极大的生存意义,我是达尔文进化论的信仰者,所以我认为人的每个器官存在都有其必要性,绝非是可有可无的!失去或损坏都在很大程度上对人的生存能力、生活质量甚至精神方面导致极大伤害。
如果我们真的提倡以人为本,并理解了以人为本的含义,那么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贩卖器官都应该予以严惩,在刑法制定也要偏严厉!
何况这些犯罪特性决定了本身都是组织犯罪,所以社会危害都是很大的,背后的受害人都是很多的。。。。
刑法修正案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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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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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是我依靠常识和社会伦理道德表达我的个人观点:
这个5年刑法期限实在太短,实在太轻!
以我来看,非法组织贩卖人体器官者,至少按每例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例以上者应该判处死刑!
我们来比较一下毒品和这种犯罪特点吧,都是以危害人身体为结果,问题是毒品至少还可以戒掉,可以逐渐恢复或者至少部分恢复,而人体器官的摘除是不可恢复的,对人的身体的伤害并不亚于毒品的毒害!
既然刑法能够严惩贩毒者,那么对于此类直接危害人身健康的犯罪理应如此严厉!
还是那句话,对少数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对大多数人的威胁和不公!
所以我一直主张刑法要严,否则不足以其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毕竟那些胆大妄为的人博弈的就是眼前的经济利益和可能面临最严厉的惩罚,一旦这种惩罚过轻,那么其后果是可以想象的。
何况即使是严厉的刑法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被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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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量刑等级的提高,并不能解决人体器官供需关系的问题,刑法的作用是预防或者惩罚犯罪!
人体器官的需求者尽管也有生存的权力,但必须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获取器官,如果不能获得那就听天由命吧(就像得了不治之症一样的境况!),我是无法容忍用牺牲别人来换取自己的生存,这种生命的价值我从根本上是否定的!
长远来看,解决的办法:
1.医疗科技——人造人体器官,比如现在已经有的呼吸机,当然要把成本降下来,毕竟不是普通老百姓都能承受如此高的费用的。
2.道义引导——提高社会的人体器官捐献意愿;
我没有专门参阅过关于器官捐赠的若干规范,但是我想对于那些自愿捐献的人来说,应该予以一定的回馈和表彰(对其自身或者身边受益人),无论是死刑犯,还是其他人。
shan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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