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有关会计问题处理(三)
(2009-11-13 00: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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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有关会计问题处理
(四)关于基建收入、结余资金与资金冲转
A.基建收入的内容及管理
(一)基建收入的内容及管理
基建收入是指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的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其他收入。
具体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过程中副产品的变价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各类副产品的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
2.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负荷试车收入按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其他费用和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3.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
4.工程建设期间的各项索赔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1.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2.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生产经营单位的盈余公积。
3.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税后收入按形成本收入的项目性质分别处理。非经营项目收入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经营项目的收入转入生产单位的盈余公积。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期的确定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由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试运行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三)基建收入的核算
为总括地反映和核算基建收入的发生、分配情况,应设置“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方登记发生的各项基建收入;借方登记应交纳所得税、弥补工程损失、转出的基建收入;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应转出而未转出的基建收入。
1.在建设过程中取得基建收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用基建收入(索赔、违约金收入)弥补工程损失,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基建收入
3.缴纳所得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计提时:借:应交基建收入
交纳时:借:应交税金
4.税后基建收入区别建设项目性质将其转出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基建收入
B.结余资金
(一)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资金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剩余的资金,其主要占用形态表现为剩余的库存材料、库存设备及往来账款等。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之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库存材料,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2.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资产。
关于竣工结余资金的核算,要区别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作不同的处理:
(1)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作如下会计分录:
还借贷款时:借:基建投资借款等
30%的留成收入:借:其他应交款——结余资金
70%退回投资方:贷:基建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
(2)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结转生产单位,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基建投资借款等
(二)留成收入及其核算
现行制度规定,留成收入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从实现的基建竣工结余资金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主要用于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励的一种专项资金。
“留成收入”科目用来核算建设单位从非经营性项目竣工结余资金中按规定比例(30%)计提的留成收入。贷方登记按规定从结余资金中计提的留成收入;借方登记按规定支用的留成收入;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建设单位计提而未支用的留成收入。
1.从结余资金中计提的留成收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交款——结余资金
2.按规定用途支用留成收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留成收入
C.交付使用资产
(一)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意义
交付使用资产是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办理了验收手续,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各项递延资产。交付使用资产是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中已经形成生产能力或使用效果,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部分,是基本建设投资的最终物质成果。认真做好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工作,对于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考核基本建设投资效果有着重要的意义。
1.在一定时期内,交付使用资产数量的多少、质量的好坏、成本的高低,能综合反映建设单位的实际管理水平。加强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可促使建设单位不断加强管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节约使用基本建设投资,降低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并将购建完成的各项资产能够及时交付生产使用单位。
2.交付使用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额的对比能够反映基本建设过程中的投入产出关系。正确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做好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严格控制基建支出,可有效地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果。
(二)交付使用资产的验收交接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将建设项目或单项丁程建设完成,形成生产能力或工程效果,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前,认真做好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清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作为建设单位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和向生产使用管理单位移交财产,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但是,对于建设单位已投入使用而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的资产,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处理,应查明原因、督促有关部门补办验收交接手续,对于主体工程已建成而配套工程尚未完成或未能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合理的尾工除外)、不能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快配套工程或收尾工程建设,以充分发挥投资效果。
(三)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构成
交付使用资产成本一般是以具有使用价值的独立物体作为成本计算对象的。由于交付使用资产的性质、类型各不相同,其成本的构成内容也不相同。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设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和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及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只计算采购成本而不分摊待摊投资。
4.基本畜禽、林木等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包括畜禽、林木等的实际购置成本和饲养、培育费用,及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计算,按照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构成内容,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明细资料计算确定。对于应分摊待摊投资的交付使用资产按照待摊投资的分摊方法分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对能够分清对象的待摊投资应直接计入有关交付使用资产成本。
(四)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
为总括反映和核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增减情况,应设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借方登记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科目转入的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交付使用资产的年初转销数;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年度内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本科目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四个明细科目,并分别按资产类别或名称进行三级明细核算。
1.建设项目竣工后,先按实际数比例分摊法计算、分配待摊投资,然后结转投资完成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交付使用资产
2.若建设项目是用基建投资借款建造的,还应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若上年结转的是用拨款建造的项目:借:基建拨款
若上年结转的是用贷款建造的项目:借:待冲基建支出
D.资金冲转
基本建设资金冲转是指建设单位由于完成了基本建设任务而冲销和结转已完成的基本建设支出。基本建设资金冲转核算的依据是上年末“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科目的余额和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基本建没资金冲转核算应区分资金来源,使用多种投资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能分清投资来源的直接冲转,不能分清投资来源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冲转。
(一)基建拨款的冲转
基建拨款的冲转是在年初建立新账时进行的,首先要作好如下转账:
1.将“基建拨款”科目所属的“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全数转入“基建拨款”所属的“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2.将“基建拨款”所属的“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按批准数转入“基建拨款”所属的“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对于尚未批准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资金部分仍保留在“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内。
3.将“基建拨款”所属的“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转入“基建拨款”所属的“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在上述转账的基础上,再进行基建资金的冲转,将上年度“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全数转入“基建拨款”所属的“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如果是基建借款单位,要冲转“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经过转账,资金冲转等账务处理后,年初建立新账时“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无余额; “基本拨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以前年度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本年预算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批准转入本年使用部分)”明细科目外,其余的应无余额。至此,完成了基建拨款的冲转过程。
在实际工作中,“交付使用资产”及各项拨贷款的冲转,在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先按上年末各科目的余额过账,然后结转各项拨贷款,最后再冲销交付使用资产。
年度财务决算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批准数与原报数有差额时,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
“基建拨款”的转账、资金冲转核算如下:
1.结转“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余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
款、自筹资金拨款、其他拨款)
2.结转“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基建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3.结转“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墓建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4.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上年借方余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预算拨款、基建基金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其他拨款)
(二)基建投资借款的冲转
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借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由生产使用单位投产运行,并用投产运行后的收入中符合还贷条件的部分偿还借款。因此,要分清建设单位与生产使用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建设单位在购建完成“交付使用资产”后应及时通知生产使用单位转账。
年度财务决算报经批准后,如果有出入要按照批准数进行调整。
“基建投资借款”的转账、资金冲转核算如下:
1.工程建成交付使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交付使用资产
同时,通知生产使用单位转账,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2.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上年末“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科目贷方余额冲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冲基建支出
经过上述转账、资金冲转,“交付使用资产”和“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均无余额。只有“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有借方余额,表示应向生产使用单位收取或生产使用单位应归还的投资借款。
3.根据生产单位的还款通知结转偿还的投资借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基建投资借款
(三)拨贷款合一的建设单位基建资金冲转
拨贷款合一是指建设单位的资金来源既有基建拨款又有基建借款。由于拨款和贷款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资金的冲转方法也不同。因此,拨贷款合一的建设单位在年初建立新账时,如果交付使用资产能够分清资金来源的,可分别按拨款、贷款的资金冲转方法冲转相应的资金来源;如果交付使用资产难以分清资金来源的,可按拨款和贷款所占投资比例来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中各种资金来源的完成数,并冲转相应的资金来源。
“拨贷合一”建设单位年初建立新账时,拨款、借款的转账和资金冲转核算如下:
1.计算确定各种资金来源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数额
用基建拨款(贷款)完成交付使用资产数额=上年交付使用资产借方余额×基建拨款(贷款)占当年总投资的比例
2.结转“基建拨款”有关明细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
3.冲转上年度用基建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4.冲转上年度用基建借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冲基建支出
(四)其他
用项目资本、企业债券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年初建立新账时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冲转“项目资本”、“企业债券资金”科目。经过冲转后“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无余额。“项目资本”、“企业债券资金”科目贷方余额表示尚未转销和还可使用的资金额。
1.年初建立新账时,冲转上年用项目资本(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项目资本(企业债券资金)
2.工程全部竣工后,将项目资本(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转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项目资本(企业债券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