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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接受监督助推司法公正!莱山法院首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2018-12-26 2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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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二)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大小新闻12月26日讯(通讯员 莱法宣 记者 任雪娜)近日,莱山区法院发生了一件新鲜事,审判委员会会议出现了莱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的身影。这是检察长首次列席莱山区法院审委会会议并发表意见。“我们愿意主动接受检察院以及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能督促我们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干警时刻保持公正司法,也有助于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培育。”莱山区法院院长范世晓表示。

审判委员会会议上,案件承办法官介绍了案情。这是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靳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9月13日持水果刀抢劫滴滴车司机轿车一辆及现金100元,称用于加油。被害人劝被告人不要犯罪,需要用车可以帮忙租车,在征得同意后他用打车软件给被告人叫了一辆车,车辆到达后被告人进入该车后排座位后,被害人关上车门逃跑,被告人随即下车追赶被害人并道歉,希望被害人不要报警,并将车钥匙和人民币100元放在了被害人车辆后备箱上,然后乘坐后一辆车离开现场。被害人随即报警,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据介绍,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抢劫过程中取得的人民币100元的性质如何认定。在倾听了案情和合议庭意见后,莱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永远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抢劫人民币10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对涉案车辆可认定为抢劫中止。审委会会议最终采纳了检察长的意见,决定判决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二)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会议,可以在人民法院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上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案件多数是疑难复杂案件,检察长列席履行的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这种直接监督更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范世晓表示,莱山区法院将更加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责任编辑:赵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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