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G时评:植入式广告需要植入法律

标签:
植入式广告无缝对接节目广告发布者洪水猛兽美国杂谈 |
分类: YMG时评 |
近些年,对植入式广告的批评声音不绝于耳,比如春晚、《唐山大地震》的植入式广告,都引起过非议。在笔者看来,植入式广告并非洪水猛兽,只是一种新的广告形式,出现非议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规范。
有调查表明,美国和韩国2/3的电影业收入来自增值部分,电视剧有75%的资金来自植入式广告。这说明,植入式广告对推动影视业发展是有益的,但这种益处必须建立在规范的基础之上,比如美国和日本就规定“植入式广告不得影响节目内容”、“新闻与时事节目中禁止出现植入式广告”等。
而我国在规范植入式广告方面还是一片空白。植入式广告的最大特点是隐匿性,可以和节目内容做到“无缝对接”,从而提高产品宣传效率。做不到“无缝对接”的植入式广告,就很可能影响节目内容,甚至因为强加于人而让观众产生受骗感、厌恶感。更重要的是,既然植入式广告也是广告,那么是否做到了合法合规?比如,植入式广告的制作是否有广告许可?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核?
植入式广告不能规避法律责任。广告制作单位、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植入式广告中的产品出了问题,谁该为此负责?除了生产厂家之外,影视节目制作单位、导演有没有责任?导演算不算植入式广告的制作者?影视制作单位有没有资格发布广告?如果有,要承担什么义务?另一方面,也要限定植入式广告的边界,因为不是任何节目都适合“植入”。
以上问题,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明确,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消费者,既包括受植入式广告影响而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也包括影视观众———如果植入式广告过多,不也是一种“注水”行为吗?由于没有规范,目前很多植入式广告很难说合法合规。在这样一个可能发展迅猛的领域,法律法规空白和现实监管缺席的尴尬局面不能再继续下去,植入式广告最需要的是“植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