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为何被错拘12天
(2010-07-30 09: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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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g评论打工妹拘留国家赔偿法杂谈 |
7月16日,从来没有出过广东的打工妹林贝欣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小姐妹上网吧,结果自己却作为“网上通缉犯”被警察抓捕。原来2007年她弄丢了自己的身份证。2008年,义乌警方破获一个盗窃团伙,案犯供认团伙头目就是林贝欣,并缴获了她的身份证。随后,林被列入联网通缉犯。林被错拘12天之后,真相大白,她重获得自由。
这个无辜的打工妹被错拘了12天,先后被关押在广东和浙江的看守所,尝到普通人无法体味的屈辱,是什么使打工妹被错拘?
首先,应反思我国的通缉和抓捕制度,目前制度给警方的懒政留下很大空间,却缺乏对被拘捕者权利的有效保护。林被抓后,林家人曾到派出所讨说法,对方却称通缉令是义乌警方发出的,“如果抓错了,你们可以投诉他们”。于是林被警方带到浙江,又坐飞机回到了广东。如果其中有有效的申辩机制,很容易查清林从来没出过广东,不可能是罪犯,可以马上放人,更不必来回打“飞的”,浪费司法资源。
其次,《国家赔偿法》里“合法错拘不赔”制度,不利于警方审慎使用强制措施。
林是无辜的,她被错拘了,她应得到赔偿,这是很朴素的要求。但未必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新《国家赔偿法》里明确规定“错误逮捕”需要赔偿,但“合法错拘”不用赔,只有“违法错拘”才需要赔。所以有律师置“抓错人”的大问题不谈,反而强调警方的一些“瑕疵”,如没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捕后24小时内讯问,72小时内没报逮捕等等,就是为了证明林是被“违法错拘”,适用国家赔偿。“合法错拘”赔不赔的问题,在今年的《国家赔偿法》修订过程中争议很大,公安机关出身的代表力主不应赔偿,原因是有利于警方打击犯罪,但不利于什么呢?本案就是很好的例证。
这里还值得一提国家赔偿的标准问题。林出狱时,义乌警方给她买了一套衣服、一些礼物、一部手机和2000元补偿金,并口头道歉。林倔强地拒绝了。但按本月最高检公布的今年国家赔偿标准———日赔偿额为125元,林被错拘12天,应得到1500元的国家赔偿,比义乌警方的2000元“补偿”还要少一截。这样的赔偿不要也罢。至于新《国家赔偿法》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只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林没被折磨成精神病、残疾什么的,也很难“享受”这一待遇。
——来自《新快报》
这个无辜的打工妹被错拘了12天,先后被关押在广东和浙江的看守所,尝到普通人无法体味的屈辱,是什么使打工妹被错拘?
首先,应反思我国的通缉和抓捕制度,目前制度给警方的懒政留下很大空间,却缺乏对被拘捕者权利的有效保护。林被抓后,林家人曾到派出所讨说法,对方却称通缉令是义乌警方发出的,“如果抓错了,你们可以投诉他们”。于是林被警方带到浙江,又坐飞机回到了广东。如果其中有有效的申辩机制,很容易查清林从来没出过广东,不可能是罪犯,可以马上放人,更不必来回打“飞的”,浪费司法资源。
其次,《国家赔偿法》里“合法错拘不赔”制度,不利于警方审慎使用强制措施。
林是无辜的,她被错拘了,她应得到赔偿,这是很朴素的要求。但未必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新《国家赔偿法》里明确规定“错误逮捕”需要赔偿,但“合法错拘”不用赔,只有“违法错拘”才需要赔。所以有律师置“抓错人”的大问题不谈,反而强调警方的一些“瑕疵”,如没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捕后24小时内讯问,72小时内没报逮捕等等,就是为了证明林是被“违法错拘”,适用国家赔偿。“合法错拘”赔不赔的问题,在今年的《国家赔偿法》修订过程中争议很大,公安机关出身的代表力主不应赔偿,原因是有利于警方打击犯罪,但不利于什么呢?本案就是很好的例证。
这里还值得一提国家赔偿的标准问题。林出狱时,义乌警方给她买了一套衣服、一些礼物、一部手机和2000元补偿金,并口头道歉。林倔强地拒绝了。但按本月最高检公布的今年国家赔偿标准———日赔偿额为125元,林被错拘12天,应得到1500元的国家赔偿,比义乌警方的2000元“补偿”还要少一截。这样的赔偿不要也罢。至于新《国家赔偿法》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只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林没被折磨成精神病、残疾什么的,也很难“享受”这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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