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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刚详解新三板

(2014-05-12 1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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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将会实行三种交易方式并行格局,由企业自主挑选:一是最原始的协议转让;二是做市商制度;三是对于一些流动性确实很强、准备转板的公司可以安置集中竞价制度

本报记者 马会

    最新数据显示,新三板市场蓬勃发展,截至5月8日,挂牌公司数量已经达到740家,总市值已经达到了1434亿元。

    迅速发展的新三板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走势与格局?5月10日—12日在京举行的“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对新三板的发展前景给予详细的阐述。

即将推出三种交易制度

    为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弥补证券市场的不足。在当天的会议上,姚刚再次阐述了新三板的市场定位。

2013年12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新三板市场是全国性交易市场,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服务。

    随着新三板的推出,试点园区逐渐从四个扩大到全国。截止到5月8日,在这个市场挂牌的公司已经达到了740家,总市值已经达到了1434亿元。

     姚刚表示,新三板是风险外溢性比较小的市场,社会公众基本没有参与,在这个前提下,这个市场的制度才会和证券交易所有不同的安排,这是市场的定位。

     据悉,在制度安排上,新三板体现了国务院要求的 “简政放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理念。体现在:减少行政审批,这个市场上,证监会豁免了行政许可,把审核职能交给市场本身。姚刚说,只要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全部由场所来进行审核核准,挂牌公司何时进行融资,以什么价格进行融资,完全由市场、由公司来决定,政府不干预。

     姚刚表示,新三板将会实行三种交易方式并行格局:一是,最原始的协议交易,相互谈判成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二是,做市商制度,目前,我国交易所里还没有这样一个制度安排股权转让;三是,对于一些流动性确实很强、准备转板的公司可以安置集中竞价制度。“今后,这三种制度将会并行,由企业自主挑选,新三板本月就要系统切换升级,今年八九月份就能够正式提供这三种转让的方式。”姚刚说。

纠正“新三板”的几个认识误区

针对新三板的几个认识误区,姚刚予以厘清。

    第一个是,不能用“交易所”的思维来看待“新三板”市场。

     姚刚表示,前不久有报道说,“新三板”挂牌,一家企业首日转让价格暴涨了700%多,“新三板”遭遇爆炒,重演交易所弊端。其实,这是两个概念。新三板挂牌公司和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同,上市公司上市时,先确定发行股份,然后,上市成交有成交价。但是,新三板市场挂牌时,不是公开发行,股份转让也很少。所以,第一天挂牌就转让的实属罕见,转让价格是七元钱,股份的面值一块衡量的话就涨了700%,也可能只是100万股,就得出结论说是爆炒,这和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不能用这种指标去衡量。

     第二个是,不能通过频繁的交易获得交易价格的价差。

     姚刚称,新三板市场不够活跃,挂牌主体的转让需求并不强烈,不能用交易是否活跃来判断这个市场。大量在这个市场挂牌的企业,今后都不会转为上市公司。

     不过,市场转化形式多样,可以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间接上市,可以通过股份公司改制,健全公司治理,披露信息来提高本身的透明度和公司的信用度。并且,这些公司有一定的外在监管的约束,银行跟“新三板”签订了合作协议,给一定的授信额度,可以给这些公司进行贷款。所以,在这个平台上实现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

    第三个是,要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加以区分。

     姚刚表示,区域性的股权市场在法律上是非公开的市场,国务院专门有文件做了政策限定,就是不能搞集中竞价的交易,不能向不特定对象转让股份,不能转让以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实行“T+5”的交易制度,挂牌的企业应该是区域性的,等等。而新三板是全国性市场,可以公开转让。区域性市场如果希望进一步扩大影响力,可以进入新三板市场。

     第四个是,对于监管领域的误解。

    目前,对“新三板”市场的监管有一些误解,有人认为这个市场没有监管,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和骗子横行。对此,姚刚指出,对“新三板”市场监管层采用了前端放松管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方法,对各个环节的监管都是健全的,今后中国证监会还会在《证券法》修改的时候,将这个市场相关的法律规则表述得更清晰,进一步加强对这个市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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