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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不能变成害你

(2009-11-16 14: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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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

政治捐献

杂谈

在朗讯事件后,美国的FCPA《反海外腐败法》突然成为了热门话题。一直与美国公司打交道,尽管对FCPA耳熟能详,但真不了解FCPA的详细内容。还以为这法律只针对美国人,美国公司,或者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美国公司,禁止他们为了做到生意去向外国政府官员“作出贿赂性的提议或支付”,也就是送礼。诱导政府官员应用权势影响政府法令或决定,左右商业行为或获取不当利益。 没想到这美国的法律会与远在地球另一端的我们息息相关。

根据FCPA,美国公司或其属下的代理在客户身上的礼品与娱乐花费不得超过最低标准。禁止的项目包括餐点、交通、住宿、服务、会议费用、培训,以及特别折扣。最低金额的标准是25美元,也就是说你请客户吃顿像样的晚餐点瓶稍好的酒就已经超了! 至于可接受最低礼品的范例,更让我们身处于礼仪之邦的人们感到大吃一惊:因为只能送印有公司商标的办公用品,如咖啡杯或圆珠笔,公司定制礼品送大客户,就刻上公司标记再送出去吧!逢年过节就要掌握尺度,月饼刻上公司标记总不太现实,那就要注意不要超过最低标准,别送带鱼翅燕窝的。 另外差旅费用必须合理且是用于合法的商业目的,不得有附带的顺路旅行。也就是说客户到公司波士顿的本部接受培训不得在纽约市停下“休息”一天半天,更不用说是在回程的路上顺便到洛杉矶的迪世尼乐园看一眼了。

这让中国商界有意无意忽视的美国法律颁布于1977年,修订于1988年。这来源于尼克松因水门事件去职之后,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之下,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副产品。调查显示,超过400家美国公司承认曾经在境外买卖中付款超过3亿美元给外国的政府官员,政客和政党,以获得生意。这“外国官员”包括所有外国政府官员或雇员,包括其任何部委、专业行政部门或下属机构,也包括政府拥有的或政府控制的公司,哪怕是政府的顾问也算在其中。很难想象在发展中国家如何进行这样的调查,而其调查结果又是怎样。

美国公司在反腐败战争中起了带头作用是件好事。他们正主动地将自己摆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不得不以合理的价格与服务及提高产品竞争力等正当手段来赢得市场。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公司,例行公事般地继续着他们的秘密贿赂和灰色回扣,在一些国家,这甚至是被法律所允许的。而美国公司在这些不透明的竞争中,明显地处于劣势,FCPA也就是美国公司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FCPA要求大家“运用高度的智能与感觉,将这些原则运用在每一情况上”。然而在一个商业潜规则高度发达的国家和行业中,人们其实很难依靠“明智的判断力” 判断商业行为是否违反FCPA。美国人用一贯的方法,将这一复杂的事用很简单的方法给说清楚了;这行为标准的准则就是看这件事是否能登在报纸上,假如这事很体面地上报,那么它就是可以的,反过来说如果是一则“丑闻”,肯定就不符和标准了。商业活动中不犯“错误”是不可能的,不过不应该犯低级错误让人抓个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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