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欧洲》
(2012-10-01 23:49:44)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书肉 |
“公民社会转型”, 这个词前阵子在深圳和广东热了一阵子之后,最近也不怎么提了。所谓公民,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就是一个人既是被统治者,同时也有机会参与统治。也就是说,在一个比较大的范围内,必须选择代议制这个政治结构来开展公共政治生活时,一个公民,既要有选举权,也要有被选举权。
但是,正如代议制民主并非民主惟一的形式,选举当然也就不是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惟一内容。关于公民,我们过多地将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系在一起,这往往导致了一个普遍的误解,以为声称要当一个公民乃是一种政治权利的主张,这其实是不对的。欧洲历史上对臣民、市民和公民这三个概念有严格的区分。臣民付出个人意志与自由,得到保护,因此是政治无效阶层,不去谈它。市民——那些从贵族手中通过赎买得到城市自治权的人,其首要主张才是个人权利。相比之下,公民的首要主张乃是责任与义务——为了在自己力所能及的小范围内实现自治,我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如何承担。
因此,从治理的范围和治理的方法来看,公民社会其实与代议制民主是有些龃龉的。卢梭说过一句很残酷的话:“我们将被迫自由”。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所谓的公民社会,无非是将个人的责任社会化了。那么作为一个社会化的人,就必须遵守法律。我们的自由,不过是“遵守法律的自由”罢了。然而这法律,却是宏观的、自上而下的。它难免对公民社会规则建设所需要的内生性的、小尺寸的、自下而上的环境产生伤害。当统治者借助工具使其力量无远弗届之后,“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的政治环境也就不复存在了。这是公民社会建设所面临的无可奈何的事情。
我举个例子,什么是卢梭的“我们将被迫自由”。所谓法律,无非就是禁止大家的某项行为。法律不会说“我允许你做什么”,因为这是废话。比如颁布了这样一条法律:“小区里不许种植任何带刺的植物,以免伤及小孩子。”这条法律在保障了小孩子利益的同时,侵犯了喜欢玫瑰和蔷薇的业主的权利。但法律就是法律,它之所以被颁布,要么是出于国王的意愿——在专制国家中;要么是议会投票的结果——在代议制民主国家中。这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宏观尺度的法律,抹平了不同小区之间的特殊性。如果是公民社会,一个公民——因为他自愿承担社会化责任——在种植玫瑰的时候,就会主动想到邻居家的小孩子会不会被伤害。于是他会去与其他业主商量这个问题。如此,得出的结论可能是多样的:照顾孩子的责任在其父母,不能因为小孩子可能被伤害就不许别人种玫瑰,这可能是一种合意;玫瑰必须被种在一圈灌木比如小叶黄杨的后面,不让小孩子轻易够着,这可能是另一种合意。总之,微观层面制度的丰富性,是提高所有人幸福感的前提。其效果要比宏观的法律好很多。
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公民社会的建设,虽然需要法律的保障,但它天然与代议制民主这个大尺寸的家伙有矛盾之处。公权须心怀节制,以为微观的公民社会建设让出空间。因为说到底,所谓的公民社会,无非是小范围自治而已。这个范围小到什么程度呢?就是个熟人社会的程度——学校、乡村和居民小区。
代议制民主及法律,与自治的公民社会二者间的关系,很像所谓公域与私域之间的关系。所谓私域,就是指某些个人的权利和生活习性,不能因外人的投票结果而被剥夺。如果一切事情都交给投票来做,那就会产生很可怕的结果。比如,小区所有人投票决定,5楼1门栋203室的张太太长得太难看了,规定她即日起出门必须戴口罩。这成何体统?
对私域的保护,与在法律之下对小范围公民自治空间的保护,二者道理是一样的。但麻烦在于,我们不能指望政府公权懂得节制。故公民社会的发育,从来都是在上层能力严重缺陷的时候才能获得些空间与机会。公民社会远不像美国人条分缕析地在概念上扯得那么简单。欧洲自神圣罗马帝国开始,就很像我国先秦的春秋战国。大一统之下是数不胜数的这个大公那个伯爵领,故称小国寡民当不为过。又有强大的教权对世俗权力进行制衡,故每当有战争,帝王将相打得不亦乐乎,无暇他顾。下面平头百姓便有了实行自治的空间。这是公民社会在欧洲发纫及源远流长的根本原因。我们中国的传统社会,比如明朝,亦有“皇权不下县”的规矩,故乡里宗族社会发展迅猛,亦是此理。
关于公民及公民社会这个话题,虽然在中国很热,但是概念上却是一团乱麻。陈乐民及史傅德翁婿二人,是典型的老派知识精英,两人通过对话的方式,阐述了他们——主要是身为巴黎第八大学欧洲近代史教授的史傅德——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基本上,陈和史二人对于中国公民社会转型的前景持悲观的态度,因为通过回顾欧洲的历史,史傅德坚持认为,公民社会是16~19世纪四百年间欧洲错综复杂的政治环境的特定产物。美国人搞的那一套社会运动的概念,远非放之四海而皆准,且规制了讨论此话题的范式和范围,使得讨论流于肤浅。公民社会的培植与转型,如果有什么规律和定式的话,答案也当从历史中去寻找。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