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300269)股民索赔须知
(2018-12-21 14: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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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69联建光电联建光电索赔刘华浩律师 |
分类: 索赔征集 |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认为,联建光电已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联建光电虚假陈述受损的股民已可依法诉讼索赔。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至2016年,联建光电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煤)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万元,虚增利润6047.25万元。具体来看,分时传媒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619.62万元,虚增利润619.62万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3.82%;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万元,虚增利润3506万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1921.62万元,虚增利润1921.62万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4.07%。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刘虎军、褚伟晋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黄允炜、姚太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熊瑾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李小芬、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罚款;对杨再飞、肖志兴、苑晓雷、钟菊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刘华浩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联建光电虚假陈述而导致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联建光电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具体而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以往类似案件情况判断,刘华浩律师认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联建光电且在2017年12月7日后持有或卖出的推定亏损投资者或可依法索赔。
股民需提供的诉讼资料:
1、股民身份证(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咨询方式:
刘华浩律师:1802713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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