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住建部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业内人士纷纷表示不屑:目前商品房动辄上百万元一套,而3万元以下的惩罚显然太轻,其威慑力度太小。
毋容置疑,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是开发商为多赚钱而惯用的违规手法。对于违规,本应严惩,然而,现实中开发商违法成本低,一般都“象征性的罚一点”。这等于在鼓励违法,而守法成本高,就等于弃法。比如,陕西延安市灏瀚大厦由25层加盖至30屋,罚款244万元,开发商非法所得却超过5000万元;广州白云区违规建起85栋别墅,只要每栋罚款2万元,就变成“合法”的了。
住建部推出的征求意见稿中的违规罚款1-3万元是什么概念?目前全国100座重点监控城市的住宅平均价格为8874元/平方米,按90平米算,一套房子平均价格至少在80万元以上。也就是说,住建部的罚款下限基本等于1平米房产价格,上限等于3平米的房子,如果这个规定得以实施,也等于让开发商知道自己的违法成本有多低,在这种成本可以基本忽略不计的情况下,如此轻描淡写的罚款,也等同于让开发商获得了违规操作的豁免权,大不了最高罚三万么!更可怕的是,当3万元罚完之后,监管部门就只能对开发商无可奈何。
相信立法者也不是不知道“守法收益必须大于违法收益”才能彻底根治开发商利用信息、资金优势,违法牟利之弊病。而“轻罚立法”倾向性如此顽强,原因无非有以下几点:其一,受限于执法成本。相对于重罚,轻罚的执法成本要低得多,操作性也较强,受罚的开发商也不会为一点小钱而与之较劲。重罚则不同,因为涉及违法者重大切身利益,就要求调查更缜密,还要走行政复议、司法审议的程度,太麻烦。其二,受限于事后监管习性。受限于事后监管而不是事前监管,导致执法难以详查跟踪细节。细节查不清,责任方就容易卸责。其三,受限于利益格局的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发现问题不必详查,轻罚也就成了一种“平衡术”。
由此,我想到国外一些严厉处罚价格违法的经典案例。2007年8月1日,美国司法部宣布对英国航空和大韩航空各处以3亿美元的罚款,原因就是这两家公司与其它航空公司合谋操纵航空业价格。同日,英国公平贸易局宣布以同一原因对英国航空处以1.215亿英镑的罚款。2008年11月17日,由于LG和三星操纵显示屏面板价格,美国对LG显示屏公司罚款4亿美元。与国外的天价罚单相比,3万元的处罚简直是“小巫见大巫”!
我认为,所有处罚应该建立在没收非法所得的基础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定百分比的罚款。但住建部的规定却没有没收非法所得,当然也可能是“故意漏掉”了这一条。好在这个“征求意见稿”除了在开发商处罚的力度上还需修正外,管理层已经把调控房价的目光放到了对开发商违规的处罚之上,必竟在开发商违规上面“从严”迈出了这一步。我建议,除了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和没收违规所得外,还应处以违规所得20%或50%的处罚,唯有如此,开发商才会把监管部门当盘菜。如果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得以有效揭制,中国的房价回归理性又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