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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宗理财纠纷案,有女投资者状告某银行在宣传、销售以及运作过程中有误导甚至违规行为,侵害了客户的利益。事实上,这起案件只是众多理财案件纠纷中的其中一起。2008年10月,客户王先生在一家银行网点购买了85万元的理财产品,但后来王先生却发现该产品是挂钩海外股市的一款基金,风险高,不保本,也不保最低收益,到了赎回期,他发现,自己账户上蒸发了32万元,他随即就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近年来,无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纷纷爆出了理财产品低收益、零收益甚至是巨额亏损的实际收益结果,这样的收益结果与当初银行所承诺的高额“预期收益率”的美好愿景简直就是南辕北辙,众多惨遭损失的投资者面对血汗钱的损失,肯定无法心平气和,投资者通过质疑、状告、痛斥银行夸大“预期收益率”的事件频频发生,那么,透过“银行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承受重大损失至全部损失”的现象,银行理财产品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
我觉得,这种现象有三大原因造成:1、银行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透明;2、银行自身内控不足;3、投资者不懂专业知识盲目购买。皆有较大关系。
1、信息披露不透明
有女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银行理财经理告知其产品投资方向是包含了16只海外基金的选择组合,但在资金出现了将近300万元的亏损后,王女士才发现自己购买的并不是所谓的“基金”,而是银行的一款结构性产品。事后该女士表示,在亏损之后她才发现“该款理财产品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银行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只强调了该款产品投资基金的好处,但并未向她陈述购买此种结构性产品的风险。
银行理财本是一种基于信托原理的受托行为,投资者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却不能及时了解到理财产品的行情,只能模糊地了解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投资者有明明白白知道该理财产品具体投资了哪些金融产品和存在着哪些风险的权利,还有投资的比例及其变化也应该及时知晓,这样才能对行情进行分析判断。更令人不解的是,在银行的产品说明书上赫然显现这样的说明条款:“理财资产运作超过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 也就是说产品资金亏损则由投资者承担,多赚了则归银行所有。面对这种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知情权都存在缺失,风险和收益也就根本不成正比。
2、银行内控不足
目前,在大部分的银行网点,都可看到这样的情形:宣传栏上摆满了人民币理财产品、保险、基金的宣传折页和宣传册,只要有客户靠近去看宣传品,旁边不远处低柜柜台的工作人员就会前来问询。据了解,国家对于理财师资格的认定方面十分严格,在银行内部,获得此类资格认证的人数并不多,从事银行理财产品推介的人员职位也是五花八门,职位上是大堂经理、理财经理或者客户经理的人员也未必真正合格,整体理财队伍良莠不齐,人员素质急待提高。
其次,银行从业人员为完成绩效而误导投资者。现在银行工作人员都有比较大的绩效压力,收入与绩效是有直接联系的,为保证自己的绩效和收入,有些理财师为了取得更多的劳务回报,只是推销现有的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对存在风险闭口不谈,这样就会出现误导投资人的现象。
我觉得,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如果银行的监管方能够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此类事件的发生比例应该能从一定程度上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