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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聚众淫乱罪首要分子公共秩序马尧海杂谈 |
作者:成都商报记者杜玉飞
今日上午,南京秦淮区法院对南京工业大学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马获刑3年6个月。其他人被判缓刑到3年6个月不等,这是我国20年来第一批因“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
2009年8月17日,秦淮警方在一家酒店的房间里将5名参与“换妻”的网民抓获,随后又牵出17人。据新华网江苏频道报道,马尧海的辩护人姚永安坚持马尧海无罪。姚永安认为,聚众淫乱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所以,聚众淫乱罪应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许多人进行性游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马尧海在所参与的18次性游戏中,只是邀集人而非组织者,在活动空间上,仅限于房内,且是在全封闭状态下进行。参与者都能自觉遵守游戏规则,所以,既未发生民事纠纷,也未引发治安案件,两年多来,并未被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圈外人发现,故根本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问题。所以,不是犯罪,而是在自愿、保密、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地性游戏,没有危害社会。
梳理一下马尧海辩护人的观点,主要归纳为两点:其一,马尧海只是参与者,不是组织者;其二,是在私密的空间内,没在大庭广众之下群交,所以不扰乱公众秩序。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溯本求源,看一下刑法301条的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我们来看聚众淫乱罪的立法精神,立法者为何要设立“聚众淫乱罪”,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为了保护公共秩序不被破坏。何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跟打架斗殴杀人放火不同,有一些行为,虽然它“不见血”,但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生活,挑战社会底线,破坏社会生活秩序。聚众淫乱就是其中的一种。
聚众淫乱构成要件很简单,一是“聚众”,二是“淫乱”,何谓“聚众”,两人为从,三人为众,只要3个人(包括3人)以上,聚集在同一个地方,就叫聚众。所谓淫乱,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包括手淫、口淫、鸡奸等。所以不但多名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容易触犯聚众淫乱罪,几个男人或几个女人之间,同样可能触犯。
从马尧海案看,换妻行为不是一等一的进行,而是多人在同一个房间集体从事性行为,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扰乱了社会秩序,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的国家,法院审理案件时,不会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但马尧海案的判决的示范效应还是存在的,相信首例“聚众淫乱罪”判决后,势必第二例、第三例就会产生了。
现在社会,是个性开放、性自由的社会,人们对性越来越宽容,一夜情等甚至被年轻人视为艳福、美谈,甚至有所谓性学专家,也在为同性恋、3人以上的性行为摇旗呐喊,有人大代表也在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由道德去调整。但毕竟,从有法可依的原则来讲,既然法律有规定,就应该执行,既然有这个罪名,就有必要给各位现代达人提醒一下,如果稍不注意,就会陷入“聚众淫乱”罪里。
由于“聚众淫乱”这些事情,毕竟见不得阳光,常常发生在隐蔽的空间,不易被公权力发现。而且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常常以《治安处罚法》来处罚,所以聚众淫乱罪也只是挂在法律里,束之高阁,不被很多人所重视。
我几年前,随同江北警方在观音桥步行街,查处一个舞厅,这个舞厅有光的地方在跳舞,没光线的地方则在进行性交易,15元钱一次,有几十人同时进行。警察先进去,按住了4对,还跑掉了一对。(警察一进去,小姐和男人们都做鸟兽散,担心发生踩踏,警察只控制了几对),后来,由于无法证实“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与”,只以涉嫌卖淫嫖娼,对几个当事人就行了治安处罚。
说到底,两个人在封闭场所从事的性行为,只有不违法乱纪,法律是不会制裁的,最多通奸之类的道德谴责而已,但如果聚众淫乱,则是挑战社会秩序,毕竟,我们国家是一夫一妻制度,聚众性行为很难为广大社会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