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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聚众淫乱罪判决 小心耍“双飞”触犯此罪

(2010-05-21 10:46:29)
标签:

法律

聚众淫乱罪

首要分子

公共秩序

马尧海

杂谈

作者:成都商报记者杜玉飞

 

今日上午,南京秦淮区法院对南京工业大学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马获刑36个月。其他人被判缓刑到36个月不等,这是我国20年来第一批因“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

 

2009817,秦淮警方在一家酒店的房间里将5名参与“换妻”的网民抓获,随后又牵出17人。据新华网江苏频道报道,马尧海的辩护人姚永安坚持马尧海无罪。姚永安认为,聚众淫乱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所以,聚众淫乱罪应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许多人进行性游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马尧海在所参与的18次性游戏中,只是邀集人而非组织者,在活动空间上,仅限于房内,且是在全封闭状态下进行。参与者都能自觉遵守游戏规则,所以,既未发生民事纠纷,也未引发治安案件,两年多来,并未被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圈外人发现,故根本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问题。所以,不是犯罪,而是在自愿、保密、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地性游戏,没有危害社会。

 

梳理一下马尧海辩护人的观点,主要归纳为两点:其一,马尧海只是参与者,不是组织者;其二,是在私密的空间内,没在大庭广众之下群交,所以不扰乱公众秩序。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溯本求源,看一下刑法301条的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我们来看聚众淫乱罪的立法精神,立法者为何要设立“聚众淫乱罪”,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为了保护公共秩序不被破坏。何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跟打架斗殴杀人放火不同,有一些行为,虽然它“不见血”,但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生活,挑战社会底线,破坏社会生活秩序。聚众淫乱就是其中的一种。

 

聚众淫乱构成要件很简单,一是“聚众”,二是“淫乱”,何谓“聚众”,两人为从,三人为众,只要3个人(包括3人)以上,聚集在同一个地方,就叫聚众。所谓淫乱,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包括手淫、口淫、鸡奸等。所以不但多名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容易触犯聚众淫乱罪,几个男人或几个女人之间,同样可能触犯。

 

从马尧海案看,换妻行为不是一等一的进行,而是多人在同一个房间集体从事性行为,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扰乱了社会秩序,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的国家,法院审理案件时,不会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但马尧海案的判决的示范效应还是存在的,相信首例“聚众淫乱罪”判决后,势必第二例、第三例就会产生了。

 

现在社会,是个性开放、性自由的社会,人们对性越来越宽容,一夜情等甚至被年轻人视为艳福、美谈,甚至有所谓性学专家,也在为同性恋、3人以上的性行为摇旗呐喊,有人大代表也在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由道德去调整。但毕竟,从有法可依的原则来讲,既然法律有规定,就应该执行,既然有这个罪名,就有必要给各位现代达人提醒一下,如果稍不注意,就会陷入“聚众淫乱”罪里。

 

由于“聚众淫乱”这些事情,毕竟见不得阳光,常常发生在隐蔽的空间,不易被公权力发现。而且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常常以《治安处罚法》来处罚,所以聚众淫乱罪也只是挂在法律里,束之高阁,不被很多人所重视。

 

我几年前,随同江北警方在观音桥步行街,查处一个舞厅,这个舞厅有光的地方在跳舞,没光线的地方则在进行性交易,15元钱一次,有几十人同时进行。警察先进去,按住了4对,还跑掉了一对。(警察一进去,小姐和男人们都做鸟兽散,担心发生踩踏,警察只控制了几对),后来,由于无法证实“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与”,只以涉嫌卖淫嫖娼,对几个当事人就行了治安处罚。

 

      但久走夜路,还是要撞鬼,有了这个判决,还是有必要为各位现代达人厘清一些法律关系:如果找小姐,一对一的,顶多算个“卖淫嫖娼”,仅仅受到治安处罚法的处罚,顶多罚款500元,拘留15天而已。而被现代很多人视为刺激的“双方”,诸如“二龙戏珠”(两个男嫖客一个小姐)、双凤朝阳(两个小姐一个男嫖客),同在一个房间里性交易,则容易被指控为“聚众淫乱罪”。这可是涉嫌触犯刑法的,诸位一定要慎之又慎。

 

      其次,和网友约会,一对一,双方自愿的,公权力无法干预,如果同样出现3人或者3人以上,就属于聚众淫乱罪了。我认识一个哥们,常常跟朋友一起出去喝酒寻欢,为了“同台竞技”,这哥们常常和兄弟一起开房间,大家一起较量,中途还“裁判要求换人”,如果这哥们不幸被警察逮住了,对不起,只要有证据,肯定涉嫌聚众淫乱罪。这种行为挑战了人类的羞耻心,直接危害了社会的生活秩序。

 

      那有的人就要问,诸如很多洞洞舞厅,里面的人集体跳砂砂舞,算不算聚众淫乱呢?这的确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因为首先很难取证,跳舞本身就有身体接触,只是度不同而已。其次,聚众淫乱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所以,虽然洞洞舞厅虽然让人深恶痛绝,危害社会生活秩序,但司法机关也很难处理。

 

说到底,两个人在封闭场所从事的性行为,只有不违法乱纪,法律是不会制裁的,最多通奸之类的道德谴责而已,但如果聚众淫乱,则是挑战社会秩序,毕竟,我们国家是一夫一妻制度,聚众性行为很难为广大社会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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