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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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高考条件拼爹苛刻满足 |
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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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好权,尤其是公权,不放过任何一个施展自己权力的机会,很多方面都会涉及到最终解释权的问题,原先多用于商家广告,言之凿凿,一旦无法自圆其说则会动用最终解释的权力,现在连学校规定一个奖惩制度在后面也不忘写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学校。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说得简单些最终解释权就是一种借口,而且是没有余地的借口,类似于高院的终审判决。
9月6日,教育部长袁贵仁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异地高考要有条件准入,首先家长在当地需有稳定工作、住所、收入并交了各种保险。学生也要符合条件,各地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什么样的学生跟本地生享有同样权利,而不是城市越大越好。
备受公众期待的异地高考方案终于羞羞答答的登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掷地有声,深入人心,犹如春风拂面沁人心田,殊不知先是一个“糖枣子”而后是一个“毛栗子”,高不可攀的准入条件使得原以为可以绝处逢生的农民工子弟望考兴叹!在我看来有条件准入不就是最终解释权的问题吗?即使农民工子弟不能异地参加高考,不是我们政府没有关注异地高考的问题也不是我们不允许而是你不符合条件,让你想恨都恨不起来,唯有抱怨自己生错了地方,生错了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