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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的品味—以《法理学》为重点(三)

(2022-11-25 16: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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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法学院

刘世芳

法学家

名篇

(四)

潘先生对业师刘世芳的评价是“上海的大牌律师,非常有名”。东吴先贤倪征YU(日加奥)回忆东京审判时提及向向哲浚检察官推荐助手裘劭恒的刘世芳时称之为“东吴大学一位很有名的教授”。拙著《东吴身影:走近导师潘汉典》一书也曾提及刘世芳先生,但未展开。近日研读相关资料,深觉应该继续研读这样一位法律界、法学界的“名人”。“东吴”的品味—以《法理学》为重点(三)

刘世芳教授,翻拍自《东吴法学院年刊(1944)》

早在1931年,刘世芳先生就已入选《当代中国名人录》(樊荫南编纂上海良友图书印刷公司1931年版),其文曰:

刘世芳 浙江镇海人,美国奥勃林大学文学士,耶鲁大学法学硕士。德国哥定根大学及柏林大学研究员。曾任光华大学教授,现任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国立暨南大学法律学系主任兼教授。“东吴”的品味—以《法理学》为重点(三)

《当代中国名人录》内封

东吴先贤、东吴法学院首任华人教务长盛振为讲授的名作《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一文明确提及刘世芳教授:

……最近聘请教授中,如担任法理学之吴经熊氏,担任宪法之乔万选吴芷芳氏,担任罗马法之应时丘汉平氏,担任公司法之潘序伦氏,担任德国民刑法之刘世芳氏,担任法制史之董康氏……担任海商法之查良鉴氏,担任国际私法之徐砥平氏,皆负盛望之法律专家,各尽其长,各献其能,来本学院讲学,此本院之办学方针五也。

盛氏上引文发表在东吴法学院院刊《法学杂志》1934年的“法学教育专号(上)”——也是该名刊的1934年第2期,刘世芳先生的名篇《大陆英美法律教育制度之比较及我国应定之方针》发表于1934年第3期——也即“法学教育专号(下)”,文中坦言:

东吴法律学院,深感法律教育之重要,特刊专号,余就大陆英美二制度之得失,略加探讨,作吾人研究法律教育之借镜;盖他山之石,可供切,意至美也。“东吴”的品味—以《法理学》为重点(三)

《法学杂志》目录

以我的个人理解,“嘱余”之意,应该是主编邀请之意,由此也可略知彼时刘世芳在东吴法学院的地位。

闲言少叙,在此恭录刘世芳先生部分原文,感受八十多年前一位身兼法律界、法学界“名人”信笔直书”的分量:

吾尝言一国司法之隆替,全系于法律教育之优,盖今日之法律学生,即将来之法官或律师。设于读律时受有良好之训练,则将来以之应世,收效宏。故欲究今兹吾国司法消长之原因,当推求昔日法律教育之良窳:而欲求将来司法之优良,则今之法律教育,当善为培养。教育之的,首在使学生能适合环境,而展其所长,得谋生之具,为善良之国民。然后当灌以精之学理,使对于错复杂之社会组织,可了如指掌,何长何短,知所适从。一旦出而问世,得以其所学,力行而施之,就短者而助长之,长者而益全之。凡普通教育固宜以此为鹄的,而法律教育,尤应奉为圭臬者也。人以天赋之不同,资质悬殊,有大成,有小成,有无成者。大成者,具出类拔萃之资,经数年之熏陶,蔚成大器,一国事业之进展端赖是。小成者,抱中材之质,矻矻不倦,能成一艺,俯仰所需,温饱无忧,亦不为善良之国民。至于无成者,下,或椎鲁顽愚,不堪雕琢;或懒成性,忽学问,其不为社会之蠹,盖亦难矣。然中材之资,恒十居七八,故主教育者,当以此辈为教育之对象,而定其方针,若不此之图,则不可与言教育矣。

教育之的,既在使学生得一应世之技能,而欧美法律制度,互有不同,故其法律教育,取径各异。英美两邦,采判例制度,故以判例为讲习之资料:授课时就每案之事实,为精确之分析;因其所援之法理,莫不切合于事实,故往往两案之事实相类,而判决大相径庭,此实非法官法律见解之矛盾,乃学者事实分析之欠详密,所差之毫厘以千里者也。是以英美法学者,恒重法律训练(Legal Training)且汇集判例,著成课本(Case Book)其偏重分析方法,由来久。大陆一派,行法典制度,凡民刑各法,制成典章。判例固不宜轻视,然其效力,究不敌条文。职是之故,法律教授,均以理论为主判例为从。法官之平衡案情(Judicial Process)多采归纳方法,集一案之事实,纳诸已成之条文。既采取自由心证之原则,事实毋庸苛究,惟对于条文,则咬文嚼字,深究其原理(ratio legis)闸明其真意。故法律解释学之缜密,首推德法,英美学者,虽有发明能望其肩背。此乃英美大陆二派异同之崖路,其法律教育方法,随之异。然则吾国法律教育,应取英美乎?抑效法大陆乎?是实难概括言之。盖两者之异同,实渊源于历史之沿革,及民族之个性,若欲剿袭英美之判例法,以施之于吾礼教浸成之民情,固难见其良果。设捃摭大陆之成文法,而行之于吾后进之法治国则今日之现象,吾知不能尽满人意也。吾人之处境,实立于两途之交,不知适从。清末年,唯以仿欧效美为务,徒尚维新之虚名,不知西法之忤合,将大陆制度,混无疑,施之数年,已形凿枘。而当轴不察,更变本加厉,曩引为条理者今已制成法典,对于我国固有之制度习惯,弃若敝屣,以致法律与民情扞格,酿成无数之纷扰。深愿司法当轴有以善其后,勿蹈昔日之覆。盖改良司法,固为当务之急,而国风民情,亦宜兼顾使操之过急难免削足适履之。法律教育,关系至巨安能视为例外

 ……于教授方面,试将欧美之长,为陈述,聊观摩

(一)教授:欧美之法律专家,皆出于大学校之门无大学教授,则专家几不可得。夫国家需用专门人才尽人皆知而专门人才,非一朝一夕所能造成,必也竭毕生之精力,专致力于一种科学孜孜年,始克有济……

   (二)教授方法:既有适当之教授,当进而研究教授之方法。英美重判例故采问答式:大陆主条理,故取演讲式。吾国固不可步武英美,亦不能仅追随大陆。就现行之司法制度而言,判例向无绝对约束力,则学者不能奉为经典。而所条理,原自欧陆输,既非由吾国古代法理递而成,又非吾国现代社会之结。沿背景,两所异,最难使学生奥觇。故教授之责任,首宜晓以法律之历史,与其社会背进述该项法律在其本国施行之得失,然后应按吾国社会状况、人民心理,以评隲其利。非然者,彼莘莘学子对于法理将不能获适合之解释以应付社会现状又无精密之认识足以促社会之进步。但为师者,苟无批覈引导之能,则焉能冀就业者,将来有造于社会国家耶?惜今之法律教授,鲜能注意及此,往往以简略之讲义,为教授之循绳又以乏时预备,上课时仅就法律条文,略加解,似小学教员之教句读然。较之欧美讲师之能旁引博证者,诚不可以道里计,以此而施之大学生,毋怪其听之藐,非徒无益,且耗学生之锦绣光阴。学生既无良师为之驱导,遂心灰意,使求学之热忱,骤致降为攫取文凭之卑劣心理藐视教授,而为流贩(Travelling Salesman)有所由。故吾:欲得良师,当优其待遇欲增进学生为学之兴趣,当改进教学方法。此亦言教育者,不可忽

(三)课本及参考书:有师,为之传道解惑,尚必佐之以书,故书籍之重要,不亚于讲师。欧美学者,莫不同心竭力,著标准课本,以供学生之精究。凡一课目,例能指举多种宏篇巨制,为学生参考之用。反观我国坊间流行之法律书籍,类多剽窃日本著作,獭而成,既无系统,又乏心得,之欧美,能无色?以为与其摭拾不若迻译原本,尚能不失其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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