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的品味—以《法理学》为重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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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法学院刘世芳法学家名篇 |
(四)
潘先生对业师刘世芳的评价是“上海的大牌律师,非常有名”。东吴先贤倪征YU(日加奥)回忆东京审判时提及向向哲浚检察官推荐助手裘劭恒的刘世芳时称之为“东吴大学一位很有名的教授”。拙著《东吴身影:走近导师潘汉典》一书也曾提及刘世芳先生,但未展开。近日研读相关资料,深觉应该继续研读这样一位法律界、法学界的“名人”。
刘世芳教授,翻拍自《东吴法学院年刊(1944)》
早在1931年,刘世芳先生就已入选《当代中国名人录》(樊荫南编纂,上海良友图书印刷公司1931年版),其文曰:
刘世芳 浙江镇海人,美国奥勃林大学文学士,耶鲁大学法学硕士。德国哥定根大学及柏林大学研究员。曾任光华大学教授,现任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国立暨南大学法律学系主任兼教授。
《当代中国名人录》内封
东吴先贤、东吴法学院首任华人教务长盛振为讲授的名作《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一文明确提及刘世芳教授:
……最近聘请教授中,如担任法理学之吴经熊氏,担任宪法之乔万选吴芷芳氏,担任罗马法之应时丘汉平氏,担任公司法之潘序伦氏,担任德国民刑法之刘世芳氏,担任法制史之董康氏……担任海商法之查良鉴氏,担任国际私法之徐砥平氏,皆负盛望之法律专家,各尽其长,各献其能,来本学院讲学,此本院之办学方针五也。
盛氏上引文发表在东吴法学院院刊《法学杂志》1934年的“法学教育专号(上)”——也是该名刊的1934年第2期,刘世芳先生的名篇《大陆英美法律教育制度之比较及我国应定之方针》发表于1934年第3期——也即“法学教育专号(下)”,文中坦言:
东吴法律学院,深感法律教育之重要,特刊专号,嘱余就大陆英美二制度之得失,略加探讨,作吾人研究法律教育之借镜;盖他山之石,可供切磋,意至美也。
《法学杂志》目录
以我的个人理解,“嘱余”之意,应该是主编邀请之意,由此也可略知彼时刘世芳在东吴法学院的地位。
闲言少叙,在此恭录刘世芳先生部分原文,感受八十多年前一位身兼法律界、法学界“名人”“信笔直书”的分量:
吾尝言一国司法之隆替,全系于法律教育之优劣,盖今日之法律学生,即将来之法官或律师。设于读律时受有良好之训练,则将来以之应世,收效自宏。故欲究今兹吾国司法消长之原因,当推求昔日法律教育之良窳:而欲求将来司法之优良,则今之法律教育,当善为培养。夫教育之目的,首在使学生能适合环境,而展其所长,俾得谋生之具,为善良之国民。然后当灌以精邃之学理,使对于错纵复杂之社会组织,可了如指掌,何长何短,知所适从。一旦出而问世,得以其所学,力行而亟施之,就短者而助长之,长者而益全之。凡普通教育固宜以此为鹄的,而法律教育,尤应奉为圭臬者也。惟人以天赋之不同,资质悬殊,有大成,有小成,有无成者。大成者,具出类拔萃之资,经数年之熏陶,蔚成大器,一国事业之进展端赖是矣。小成者,抱中材之质,矻矻不倦,能成一艺,俯仰所需,温饱无忧,亦不愧为善良之国民。至于无成者,下矣,或椎鲁顽愚,不堪雕琢;或矫懒成性,蔑忽学问,其不为社会之蠹,盖亦难矣。然中材之资,恒十居七八,故主教育者,当以此辈为教育之对象,而定其方针,若不此之图,则不可与言教育矣。
夫教育之目的,既在使学生得一应世之技能,而欧美法律制度,互有不同,故其法律教育,取径各异。英美两邦,采判例制度,故以判例为讲习之资料:授课时就每案之事实,为精确之分析;因其所援之法理,莫不切合于事实,故往往两案之事实相类,而判决大相径庭,此实非法官法律见解之矛盾,乃学者事实分析之欠详密,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者也。是以英美法学者,恒重法律训练(Legal
(一)教授:欧美之法律专家,皆出于大学校之门;无大学教授,则专家几不可得焉。夫国家需用专门人才,尽人皆知;而专门人才,非一朝一夕所能造成,必也竭毕生之精力,专致力于一种科学,孜孜穷年,始克有济……
(三)课本及参考书:有师矣,为之传道解惑,尚必佐之以书,故书籍之重要,不亚于讲师。欧美学者,莫不同心竭力,撰著标准课本,以供学生之精究。凡一课目,例能指举多种宏篇巨制,为学生参考之用。反观我国坊间流行之法律书籍,类多剽窃日本著作,獭祭而成,既无系统,又乏心得,视之欧美,能无愧色?窃以为与其摭拾麟爪,不若迻译原本,尚能不失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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