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不易,“走近”更难——以潘汉典先生的一份“未刊稿”为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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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汉典陈忠诚东吴法学院刘世芳修订稿 |
(三)
访谈潘先生,东吴法学院自然是绕不开的主题。原稿“访谈”部分也以“东吴”开篇:
记者(以下简称“记”):我们华东政法大学有位老东吴校友,叫陈忠诚,谈话时他曾提起您是他东吴的学长,您长他两岁,长他三级……
陈忠诚先生晚年照,照片借自陈忠诚先生公子陈新兄
《访谈录》(第一辑)有陈忠诚的专访,由上引文推断,对陈忠诚的专访应该完成于访谈潘先生之前。浏览《访谈录》对陈忠诚先生的专访,有三处明确提及了潘先生:
(1950年)校长还是杨兆龙,潘汉典等也还是留在那边教书……
除了少数的几位老师(比如潘汉典)在高教局接管之后基本上以全新的面貌上课之外,其他的老师还是依旧与以前上课没有什么区别的,或者只是换一下概念而已,换汤不换药……
基本上东吴法学院的老师都参加了这个旧法改造的。我知道潘汉典,他也是参加了这个旧法改造的。不过他应该是在北京那边接受的改造,因为他已经调到北京去工作了……
我是经由《元照英美法词典》的“编撰人员表”和对词典工作人员的采访得知陈忠诚先生是潘汉典先生任总审订的词典“审订学者”之一,而且是重量级的“审订学者”。“审订学者”中除了潘先生和陈先生之外,具有东吴法学硕士学位的还有:俞伟奕(本科和硕士均与潘先生同窗)、聂昌颐(本科东吴法学院1949届,硕士东吴法学院1951届)等。在陈先生名下,标明东吴法学院本科和硕士教育背景,也注明了担任词典编辑的具体工作:“通审N、O、R、T、V”,当是负责通审词典中首字母为“N、O、R、T、V”的词汇。
也因有幸与陈忠诚先生公子陈新兄取得联系并获赠很多资料,加之自己重金购得一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图都未收藏的《苏俄婚姻•家庭及监护法全书》等,我于2018年年底撰写过长篇研读笔记《细读“东吴法学硕士”—以潘汉典、陈忠诚先生为重点》,深知陈忠诚与潘先生均为东吴法学院的资深校友——都是东吴法学院本科和硕士毕业生,还有东吴法学院的任教经历!陈忠诚就读过的圣约翰大学校址正是华东政法大学的校址之一,陈忠诚还于1952年任教于华东政法学院。陈忠诚的译作《苏俄婚姻•家庭及监护法全书》里潘先生是唯一的“致谢”对象,“序”的作者也是潘先生。
书影。
陈新兄寄赠的旧照可以作证,潘先生为词典事第一次南下就与多年的校友、老友陈先生晤面,可见感情确实不一般。
1997年6月3日,潘先生(右)与陈忠诚(左)合影于陈忠诚上海寓所。
以我与潘先生的有限交往和对陈先生的阅读,两位先生的个性差异极大:潘先生温婉谦和,陈先生坦率犀利。我曾就陈先生请教过潘先生,潘先生说与陈先生“无话不谈”!
上述背景也许可以部分解释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访谈录》采访团队何以会将访谈潘先生视为“北京之行的第一站”。
两位资深校友关于东吴法学院的访谈都具厚重的校史价值,值得深读。以下集中讨论潘先生“未刊稿”里关于东吴法学院部分的修订文字(修订部分以“字体加粗”标示):
……东吴法学院不仅英语是必修的,英美法律和国际法用的教材直接是英文版的;东吴法学院在上海沦陷时期用原来的英文院名,中译名称为中国比较法学院,以避免日伪干扰;还开设了德国民法,课程由德国教授用英语教学。在抗战中,我们认为不但要了解英、美和英美法,也要了解德、法、日及其法律,必须要了解敌国。东吴开设了德、法、日文选修,这个时候我学了德语,但德语是选修的,当时我们的德语教师是刘庄(艳)业,是原驻德大使的女儿。选修的同学有多人,到了后来只有三几位,这就更有利于教学。这种环境给我的学习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另外,学习外国先进东西的动机是我的主要动力,在东吴我看到许多书都是日文的,而日本人是引用德国的,那么我为什么不能直接看德国人的著作呢?学习其他语言也有这方面的动机。
……抗战胜利后,东吴大学开始招收研究生,我于1946年再次通过案例考试回到学校,1948年研究生毕业。我在大学时期的老师是刘世芳,他同时是上海名律师,早年在清华,毕业后留美。我毕业后老师就提出因为东吴大学讲授的是英美法,我可以到美国继续深造。于是他写信推荐我到美国耶鲁大学,随同信件寄去的还有我的成绩单。耶鲁大学法学院不到四五十天就回信表示同意了,并同意授予我两年的奖学金。但我没有钱,并且基于当时美国和国民党的关系,而我是对国民党政府非常不满的,所以没有去。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1949年复函原件(翻拍件,《访谈录》也附了翻拍件)
以上引文后一段为例,原稿为“我当时的导师是刘世芳”,因为是紧接“1948年研究生毕业”的文字,读者会误以为刘世芳是潘先生的硕士导师。
刘世芳先生,翻拍自《东吴法学院1944届年刊》
修订稿明确修订为“在大学时期的老师是刘世芳”,自然排除了这种可能。实际上,潘先生硕士导师是郭云观先生,毕业后受聘光华大学法律系教授也出自时任光华大学法律系主任的郭云观。引文里就读东吴法学院时的课程信息也更为精准,部分内容可与潘先生珍藏的《东吴法学院1944届年刊》互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