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法律,反对家庭暴力
(2013-06-19 02: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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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避风港杂谈 |
(1)把反对家庭暴力纳入国家政策和法律当中我国各地方政府近几年来相继出台了一些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性文件,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修正案中也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反对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有些省、市、自治区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但由于地方性法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且它的效力低于国家法律,因此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还没能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条款太原则,缺少可操作性,对于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应如何制裁,法官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中也没有直接规定家庭暴力罪。虽然法律所规定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主体和客体并没有排除家庭成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也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但极少有因家庭成员间轻微的殴打行为而被处以拘留或罚款的。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与暴力相关的犯罪,犯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对家庭暴力犯罪和一般犯罪不作区分,在实践中往往使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考虑不到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该从轻时没有从轻,该判刑时没有判刑。例如妻子由于长期忍受丈夫的254女性从困惑走向成功虐待,最后出于义愤杀死了丈夫,这种情况下,法官往往不考虑妇女长期受虐待的实际情况,而只是根据客观结果简单地定罪量刑。相反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妇女由于经常被其丈夫谩骂殴打,向公、检、法机关投诉时,公安机关会认为这是家务小事,不用管,检察机关也会认为这是家务小事,不用公诉,而受害妇女到法院进行刑事自诉时,法官会尽量进行调解,而且调解时往往忽视妇女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甚至劝妇女道:“你把丈夫告到监狱里去,对你、对你们的孩子、对你们的家庭有什么好处?
至于财产赔偿问题,现在没有离婚,他的财产也是你的财产,你要他赔还不是从你的左口袋拿到右口袋……” 由于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因此无论是在老百姓的心目中还是在司法、执法人员的观念里,均未对家庭暴力给予足够的重视,“家庭暴力是家务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陈腐的观念始终难以改变。只有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才能使司法人员在办案时,法官在判案时,有法可依,当事人的权利,尤其是女性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2)建立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当妇女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时最需要的就是外界的帮助,现在许多国家都成立了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机构,这些组织陪同受害妇女报案、就医和出庭,服务和援助者由精通法律和诉讼业务的律师或其他熟悉法律的人员组成,他们懂得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如在美国和加拿大,建立受害者救助组织常是治疗受害者计划的组成部分,由民间或司法机构协助设立。为受害者服务不仅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服务,它还通过为受害者提供帮助,推动现有的司法改革。据调查,大多数受害妇女希望我国尽快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服务机构。这种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义务为受害妇女提供服务,带有慈善性质和人际共助性质,其成员可以是专业人员,也可吸纳社会上的志愿者参加。目前,我国虽然已有一些法律援助组织承担了一些为被害人服务的工作,但制度的建构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受害妇女所得到的法律援助都是出于道义的,法律没有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是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是司法机关的义务,这是极不公平的。实际上,受害人参与诉讼并充分行使其权利,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而且被害人的报警和出庭意愿的提高,也决定了控制违法犯罪成本的减小。
(3)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不知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为此,应大力开展以贯彻《婚姻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使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并提醒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尤其是要通过法律宣传活动,引导、帮助广大妇女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自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家庭暴力的防治绝非单纯的法律问题,它还涉及到伦理、心理、家庭民主建设等多方面,只有多管其下,综合治理,才能防患于未然,治暴于先机,将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让家庭真正成为一个安全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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