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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倒流之340—无知之幕与多数利益原则

(2019-05-19 09:59:51)
标签:

功利主义

葛四友

多数利益原则

自主体

生命权

分类: 向着我的2019-动物

郭鹏:2019年4月21日 11am


上周四(18号),华东师范大学的葛四友老师来分析哲学论坛讲座,题目是《论道德思想实验中的直觉错位——兼为后果主义辩护》,特别谈到电车悖论等针对后果论的难题,据他所言,外科医生悖论是他考虑的重点,甚至花了十几年的时间才考虑清楚如何应对的问题,他的讲座也是这个长期思考的结论的一部分。在我看来,这些悖论或者难题的实质是相同的,只是外科医生难题看上去更有一种简练之美,即将其中的个体自主性问题与多数利益问题交织在一起集中呈现出来。

 葛所做的一个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即功利主义的多数利益原则是应该被理解为相对优势(prime facie)原则还是绝对优势(pro tanto)原则(他个人的汉语用词有异于此)。在他的策略当中,他试图通过使用无知之幕来解决这一难题,但是,至于为什么在无知之幕之下,多数利益原则就由prime facie变成了一个pro tanto,这一点似乎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说明与论证(或者说是我没有领会到)。因为,我们知道,道义论的个体内在价值(inherent value)原则并不是一个第一人称的原则,即不会受到无知之幕去主体偏见的作用的影响。这也就是说,内在价值原则是个人的(individual),但是它不是主观的(subjective);它是一个普遍原则,而不是一个具体的情境下的主观偏好。

尽管如此,葛在这里所做的这种区分依然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我们理解诸如电车悖论等对功利主义(或后果论)诘难在挑战什么,即理解它们究竟为什么是一个悖论或难题。通过这些难题,挑战功利主义的人正是在试探这样一个问题:功利主义的多数原则究竟是相对优势原则还是绝对优势原则。作为相对原则与绝对原则的不同就是看它是否具有一个超越性的(overriding)因素,在道义论(权利理论)那里通常这个超越的因素就是个人的生命(动物权利理论会将其扩展到其他动物个体的生命)。这也正是为什么“杀人”成了类似电车难题这类思想实验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为人的生命(当然可以用个体完整性或者个体尊严之类其他词汇来表达)是一个试金石。至少在道义论者看来,个体生命(生命权)是超越(overriding)多数利益原则的相对优先性(prime facie)的那个具有压倒性力量的因素,它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是个体利益的最后的堡垒。这个堡垒在无知之幕前面还是存在的,就像所有其他的善品(good)一样,可以被无知之幕后面的人进行不依据个人现实状况来进行无差别的选择。

 另外,葛四友对“理想世界”与“现实世界”所做的划分同样不能将道义论所强调的个体的“自主性”(autonomy)转化为“主观性”(subjectivity)进而消解在无知之幕之下。因为前者是普遍的,而后者是具体情境下的。即使我们假定,在这个理想的世界当中,所有人都有自愿为了任何一个“多于一个人的利益”做自我牺牲,这也并不意味着其他人可以替他做这个决定,这也就是说“自主性”也并不会因为无知之幕而被消解,因为无知之幕屏蔽的是主体的现实差异,而不是主体性本身。在这里,选择的主体本身所具有的“自主性”也是普遍的,它也不是“主观性”,不会在无知之幕下被消解——因而,,即使在无知之幕之下,一个健康的人自愿被肢解来拯救其他病人与医生来替他作这个决定还是不一样的。

就这个问题在这里作一个笔记,是因为如何将功利主义的利益原则(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与平等原则结合起来,这是功利主义本身所面临的一个难题,涉及到个人选择与政府(集体)决策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边沁的《道德与立法的原则》当中(极可能是有意地)被直接忽略了;无论是西季威克还是辛格,都致力于将个体平等原则植入到多数利益原则之中。然而,即使我们承认“no one shall be counted as more than one”, 那么“two should be counted as more than one”似乎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而功利主义与道义论(权利理论)的争执是在后者。即使二者将多数原则都作为一个prime facie的原则,道义论还持有一个可以overriding这一原则的底线,即基于个体的内在/自有价值的个体权利(比如生命权),这个原则是功利主义所没有的。

几年前在讲授功利主义哲学时,我曾经的结论是:如果我们将多数原则理解为“the sum of the possible greatest happiness of everyone”而不是“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那么建立在个体主义之上的平等观念就会与后果论相融合。这里的“possibility”是一个关键,即在一个社会当中,对个体的利益(幸福)的最大化的前提与实现的条件进行限制。即使这一想法是可行的,论证它也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工程,只能先志于此。睿根(Tom Regan)对于动物权利理论所做的一些补充性条款可以看作是在他功利主义与道义论之间所做的一个调合,即他针对不可伤害原则而提出的少量践踏原则(the miniride principle)与排除最差情况原则(the worst-off principle),这些原则无疑是针对集体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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