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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淫服务非卖淫:广东高院是要为色情服务正名?

(2013-06-27 04:29:04)
标签:

打飞机

洗飞机

色情服务

杂谈

分类: 老宋说事

手淫服务非卖淫:广东高院是要为色情服务正名?

/宋连友  2013-6-27

有好一阵子没玩码文字的游戏了,昨儿一天,发生了很多有趣的事儿,小有些感怀。我无法甄别,是从睡的恶靥中惊醒?还是从来就不曾睡去?依稀残留的印记里,终于还是把你葬进了那片心海...惊起,独自玩玩、码码游戏。

说,“神十航天员回来了”,“中国人又有人在国外遇害了”话题太大、太沉重了,背负不起;

说,说“人大招生季,女神回眸与校网崩?”有意思?没意思。

说,说说“昆明城管局:地沟油是清朝产物没法管”这也太、太TMD滑稽了,前清都倒台多少年了,在中国流传了几千年的封建王朝早都给推翻球了,曲曲一个地沟油,倒成了前清遗留产物,还还还没法管了?扯什么犊子,出什么洋相哪?

 

说,说了,这都不算事。啥才算个事呀?往下瞧好了,爷耶!说,广东高院人家可说了:“发廊提供手淫服务不属卖淫”

 

 

新闻事件:20117月,广州南海警方查获一理发店雇请多名按摩女子为客人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按摩。2011年底,该理发店店主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一审开庭期间,被控诉方的辩护律师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并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判决。一审判决后,被控诉方李某却突然提出了上诉,其新代表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被告人均无罪。2012年初,广东高院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详见》》》

案件追踪:【省高院:手淫服务不属卖淫行为】

佛山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发回重审,并对此案争议的焦点作出答复:该案中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波推”三种色情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

理由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怎么着了,吃冰棍拉冰棍了?没话(化)了吧?傻了眼了吧?

嗳,嗳嗳~

 

别愣着了,赶紧地回去,就搁广东高院边上弄一理发店,请上若干按摩女子,别的都不整,专业提供“波推”、“打飞机”、“洗飞机”等三种色情服务。能开多大就开多大,地儿实在太小,不行晚上将就着临街搭若干简易帐篷推出“大排档”式的。再一瞧,嚯!好家伙,整个广东高院左右两边加上对面,一条街两边林立的全是清一色的“发廊”,好不状观。没准还能弄成广州第九景儿呢!没准还能推动并加速了南海乃至整个省的新兴“服务”业及旅游产业!没准还能树立了创新型产业,扩大了“内需”,“拉动”了经济增长,“增加”了就业岗位呢!没准连全省的GDP也因此翻番呢!没准……甭说是警方执法尴尬了。没准,这省高院还将出面协调警方出动警力“维护”秩序及治安呢都有可能呢!

 

与上述案例同类的案件在国内也曾偶有发生,其认定和判决虽有不同,但多数则被判定是属于卖淫行为。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但在江门法院最近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则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

案件判定后,佛山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徐玉发表示:“这是一个法律漏洞,不利结果不应由被告承担,而是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他的观点:“现阶段,手淫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组织者也不构成组织、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他认为,虽然公安部的批复认为手淫属于卖淫行为,但是公安部的批复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充其量也就只能是作为在办案过程中的参考作用。治安处罚意义上的“卖淫”不能和刑法意义上的“卖淫”画上等号,后者的概念应该理解为取得报酬而与他人性交的行为,性交有严格的界定。

 

 

事实上,在我看来无论是《刑法》也好,还是《治安管理条例》也罢。

首先,提供这三种色情服务绝对不会是无偿的、公益的,营利是其必然的目的。

其次,如果判定“波推”、“打飞机”、“洗飞机”等色情服务的无罪的,既然不是违法,那么是不是可以说这三种色情服务就是“合法”呢?至少可以表是“默许”的。是不是就可以说明是正常行为?是不是就可以说明任何人从事经营这种色情服务都是正常的、无罪的?是不是可以说明任何从事提供这种色情服务的从业人员也是正常的职业?是不是也可以说明需要这种色情服务的客人也是正常的、无罪的呢?

 

如果是,那么,是不是可以说明省高院以及这位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同志是支持这三种色情服务?是不是就可以说明提供和从事、参与这三种色情服务的相关组织者、人员是“合法”的呢?至少可以明确的是他们都是“无罪”的。

既然是“不违法”的、“无罪”的,那么假以时日之后,出现上文所说的“色情服务”一条街的“盛况”,也不是不可能的。省高院和“知名律师”的答复和解译,实际上是为以提供“波推”、“打飞机”、“洗飞机”等三种色情服务堂而皇之的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和有力的保护壳;就是在为“波推”、“打飞机”、“洗飞机”等色情服务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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