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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晚点也应补偿

(2010-12-06 00:11:30)
标签:

交通运输

听证会

车票

普通列车

合同关系

 

     最近铁道部单方作出规定,乘客坐火车(动车组除外)自己误车车票作废。显然这个规定是不合理的,在这之前旅客自己误车给于退票,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还是合理的。

   坐普通列车的大部分是穷人、农民工、学生,他们辛苦一年坐一趟火车不小心或因病等原因误了车,车票就作废了,这对穷人来说损失也是很大的。铁路是国有企业,凡制定一项政策、规定,应该从全民的利益出发,要体现党和国家对人民的关怀和体谅,铁路的收入是上交国库的,在退票问题上作文章,多收不了几个钱。而国家每年都给贫困地区拨款扶贫、办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铁路部门修改规章,按照国家规定应举行民众听证会,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而在没有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单方作出修改是无效的,是霸王条款。旅客只要买了车票就和铁路形成了合同关系,两者之间权力义务是平等的。列车晚点了也应有个说法,对乘客作出赔偿或补偿。这才能体现国有大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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