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2012年12月25日,发包人华欧公司与荣盛公司签订《商业及地下车库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欧公司将位于六合区花语馨苑商业及地下车库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荣盛公司施工,合同价为173670435元。
2、2014年3月24日,荣盛公司与中开公司签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荣盛公司将上述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预埋、安装工程和预留洞的封堵分包给中开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款约为3148737元。
3、2015年8月20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8月21日经有关部门同意备案。荣盛公司陆续向中开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2,112,585元。2020年1月19日,经双方结算,案涉水电工程结算金额为2,728,547.26元,扣款总额为83,998元,计值总额为2,644,549.26元。中开公司在花语馨苑结算单上盖章确认。中开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未果,遂于2020年10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
4、诉讼中,荣盛公司主张维修扣款103,906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中开公司予以否认。另荣盛公司主张中开公司尚有28,527.26元的发票未开具,中开公司认可并开具了上述发票。

双方观点争执:
原告中开公司认为,中开公司与荣盛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中开公司已履行了相关义务,荣盛公司却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华欧公司系建设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发包人华欧公司认为,中开公司只能向荣盛公司主张工程款,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华欧公司索要工程款。

法院观点: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本案中,所涉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故中开公司要求华欧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总结: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法院是采用什么样的标准认定实际施工人的,亦或者是怎么解释建工司法解释一43条中有关实际施工人规定的。
最高院出台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内的连带责任,但是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转包和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
因此,如果是合法分包,施工人将不得以此为依据,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即合法分包下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向分包方主张工程款。

此外,对于工程多层转包以及多级分包的情形,根据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的精神,此处的施工人也不能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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