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买卖之债转化为借贷之债,应如何认定?
日常生活中,您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买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卖方购买货品,之后又因各种原因无法支付货款,买方便与卖方协商出具借据,将货款“变成”借款。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货款未结而出具借据所发生的纠纷,应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8日,周某与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在该公司处购买钢材。2019年,钢材供应完毕后,周某与该公司结算,双方协商将未付的钢材款转为借款。周某以借款人身份向该公司出具借据,借据载明了借款金额及借款利率,并注明借款事由为“借款人购买出借人钢材拖欠款转为民间借贷关系。”

后经该公司多次催要,周某仍拖欠部分欠款未还,故该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周某诉至长清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周某与该公司通过借条将因买卖关系产生的金钱给付义务转化为借贷关系的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未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悖,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转化后,因周某未能按约还款而发生,故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对于债权人,由于欠款转化为借款的条件较为严格,尤其是出借人需要证明借贷双方对于转化行为具有合意。因此,债权人应及时将欠款转化为借款的事实用书面形式进行固定,并保存好欠款事实的凭据,以防对方在诉讼时抗辩借款事实不存在。

对于债务人,欠款与借款分别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裁判规则相差较大,因此债务人必须审慎对待转化行为,以防债权人借此谋取高额利息。同时,也必须警惕债权人将非法债务通过转化形式合法化。比如,将赌债等转化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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