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准生证”7万元太高了吧
(2012-09-11 16: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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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评论员王攀
浙江宁波有对双独夫妻因违反国家政策生育子女,逾期仍拒缴纳社会抚养费,计生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日,江东区法院法官表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第二胎也要经过批准。据悉,这对夫妇被罚7万元社会抚养费。(9月10日《现代金报》)
其他的时间可以定,给生孩儿定个时间,这样的规定原本就有些荒唐。也许正是认识到这一点,一些地方对于那些还没有办准生证就怀孕的夫妻给予补办不罚款的对待。不过,这样的人性化执法并不彻底,对于那些生了孩子没有办手续的夫妻则仍旧采取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做法。于是就出现了,符合条件生二胎也要罚7万元的事。对此,办案法官称,符合条件没经过批准的,要按当地人均年收入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条件的,则是2倍至4倍。或许此举有依据,但并不见得这样的依据就有合理性。
首先,在规定的时间里怀孕,在规定的时间里生孩儿……这本身就有政策制定上的欠考虑之处,在执行中出现问题,不去考虑修订政策,使之更符合实际,而是对当事人严惩,这本身就不合理。其次,假如这对夫妻办了准生证,因为他们是符合生育政策的,按规定是不需要缴纳任何社会抚养费的;现在却因为没办证而收取7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此时的“社会抚养费”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最后,没办证生孩子罚7万元,正如网友所说:“说得冠冕堂皇,其实就是弄点钱!既然符合生二胎标准,最怎么样也就是补个手续,稍意思一下吧!居然要这么多钱,和抢有什么区别呢?”的确,如此罚款,其目的已经异化。
社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服务。公民是纳税人,管理部门是纳税人供养的服务者。但现实中,管理部门尤其突出管理二字,而把服务彻底抛到脑后。面对计生部门7万元社会抚养费的罚单,宁波这对夫妻之所以强硬地顶下去,原因就在于此。这种将服务异化为收费、将管理异化为罚款的做法,只能引发管理对象的抵触,不利于社会管理的进行。
所以,对于宁波这对夫妻符合生育政策而没有办证就被罚7万元的做法,当地计生部门应该反思计生管理的思路;而为了避免类似情况,法律法规应该人性化,及时调整,明确规定凡是符合生育政策,没有办证而生育的,只需补办即可,不能罚款,更不能高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