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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攀
南京近日出现了一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公司人员表示失物都是环卫工送来的,收取费用后立即给环卫工人提成30%。公司收费也并非漫天要价,譬如补办一张身份证50元;公交卡、银行卡20元;营业执照、机动车牌100元;代金卡、电话卡按照金额或者余额收取40%的费用。(9月26日《扬子晚报》)
民主好不好?不好,比如导致多数暴政。但在所有制度中,它是一个“不最坏”的制度。有偿招领好不好?也不好,比如一些赃物处理。但在所有选择中,它是一个“不最坏”的选择。
我也期望人们都能拾金不昧,为了拾金不昧每个捡到东西的人都愿意费尽周折,不辞辛苦,不怕耽误工作、花费时间和金钱去找失主。这可能吗?不可能。在熟人社会,人们生活圈子很小,拾金不昧几乎不费什么成本。但在陌生人社会,人们生活圈子很大,拾金不昧需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为了找到失主,让捡到东西的人付出成本,最后落个“拾金不昧”的道德虚名,而这个虚名又无法弥补经济上的损失,一点都不现实。
如果说低估了个人的道德,那么是不是也低估了公共服务的道德呢?“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民警叔叔手里面……”交给警察叔叔干吗呢?是为了转交失主。这是儿歌里面描述的。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在禁止市场行为的前提下,这个“有关部门”应当是诸如“警察叔叔”这样的部门。事实上,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公交司机等,在捡到东西之后,也有相关交送的“有关部门”——本单位,可事实上,无论“警察叔叔”,还是容易拾得东西人员的单位,哪个会主动地、积极地、费劲费力地联络失主呢?没有。
换句话说,在拾金不昧需要相当成本的时候,无论是个人,还是“有关部门”,都不可能积极地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是让丢东西的人心急火燎,为此付出更大成本呢,还是允许市场去做带有补偿性的拾金不昧呢?尽管有偿招领可能遇到诸如赃物处理这样的情况,但显然,相比众多选择,有偿招领是一个“不最坏”的选择。而且,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为此提供了法理基础。
事实上,“有偿招领”只要管理得当,也可以避免一些问题。在我看来,可将这一行业视作特殊经营行业,就好像开锁公司一样,只要规范有序,开锁——小偷的这个拿手好戏,仍旧可以为那些丢了钥匙的人做好服务。
http://news.163.com/10/0926/03/6HFP609V00014A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