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博山续修县志》县政府组织:
清时由知县延聘幕宾,分刑名、钱谷、书启、账房、征收五席。下设稿案、杂务、执帖、用印,派门丁为之。随县知事任卸为去留外,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科,每科经承主政房书办。又就户科中分设库吏杂科。
光绪末年筹备立宪,另设宪政科。差役分为六班,曰:一二壮,一二快,一二皂。又有捕役任缉盗等事。
民国元年,改知县为民政长,添设帮审一员。二年改称县知事。署内分四课,曰总务、曰财政、曰司法、曰民事。改稿案为收发,改房书为录事,改经承为录事长。班役改为司法警察。名虽变更,实则仍就。十七年改县公署为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实行裁并科房差役。十八年县组织法公布后,按照规定,县长下设秘书一人,置二科。一科科长一人、科员二人。二科科长一人,科员一人。录事共十二人。改司法警察为政务警察。警长一人
,警士三十四人。
二十二年一月一日,裁法院改设承审员。附县政府内承审员专司审理民刑诉讼案件。承审员下设司法书记员、收费书记员各一人。录事二人,检验吏一人,执达员二人。同时裁财政局改为第三科。裁建设局改为第四科。裁教育局改为第五科,直属县政府。各该科经费仍各独立预算,在原驻所办公。其内容分详三四五科下。县政府经费由省款开支,每月造具请款,凭单请领。按月造报计算核销。兹将历年行政经费列表于左(略)。
【颜山弱柳根据电子影印版《续修博山县志》标点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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