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勢而柔和解止訟
2022-12-02 13: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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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丁按】
蘭天律師黃秀蘭縱橫馳騁法庭30年,今年6月20日在佛光山惠中寺「未來與希望」講座,以「變與不變的心法」為題,用案例分享法庭內多變的人生及自己面對所謂「正義」的心路歷程。摘要如下:
她秉持「訟則凶,積極推動以和解止訟,讓兩造間找出可接受的平衡點,化消恩怨情仇,使惡緣不再輪迴」的信念,黃秀蘭表示,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並且要實踐在生活中,法官係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法律做出判決,而訴訟過程裡步步驚心,從中可以看到人性的弱點和醜陋及當事人內心的折騰、煎熬與掙扎,勝訴與敗訴也未必是善惡分明的結果,「正義」在法庭實現以保護善良百姓的理想,其實有所侷限。
她列舉過去處理民事、刑事案件的例子解說,看到為洗刷清白或其他理由等,案件來回更審長達數年,不僅影響當事人的名譽、工作、家庭、心理、健康等,最終即便勝訴卻有如夢幻泡影;或官司未了兩造俱亡,傷了一輩子的情誼與信任,徒留遺憾,訴訟究竟解決了人我之間的什麼問題?
黃秀蘭在執業中,對律師是「正義之師」還是「魔鬼的代言人」所生的疑惑,從而轉向傳統經典求取答案,喜歡哲學、歷史的她,研究《易經》,從「易經64卦384爻指向多變的世界和無常的人生」,領悟恆常的易理,再從佛法中探究生命的本質,開始在所處的周邊紅塵裡修行,汲取力量,且受到一位法官「以和解止訟」的啟發,開始推動用和解來化解雙方當事人的恩怨情仇,促使惡因惡果止息。
黃秀蘭指出,如老子《道德經》說「和大怨,必有餘怨」,談和解也不是那麼容易,總有一方當事人是不滿意的,在處理上要像坤卦象書所言「順勢而柔」,但陪伴當事人尋求解決的方法,協助找回生活的平衡,釋放身心靈的不安,是「推動和解」不變的初心。
近些年來,黃秀蘭從訴訟律師轉研智慧財產權與合約的簽訂,幫助影視文創產業的從業人員,並將志趣與法律專業結合,透過寫書、教書等、用敘事性深入淺出地傳遞法律知識,鼓勵大家親近法律。他說,21世紀的遊戲規則,即使是親兄弟,也要「慎定合約」,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附錄】蘭天律師專欄一則
創作者如何維護權益?解析「著作人格權」的內涵與實踐。著作權法為尊重藝術家之創作自由與精神權益,特別賦予「著作人格權」的保障。創作者可自行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發表、問世時點,以及需否具名,並保有作品不被恣意變更修改之權利。如何兼顧利用者(或被授權人)的用途,同時符合法律規定,不轉讓或放棄著作人格權,但又可配合科技載體轉換的需求,其間的尊重信任與合約落實,亟需藝文工作者深入掌握智慧財產權知識,透過談判溝通,嚴謹實踐於條文規範中,才能確保著作權益,免於陷入侵權之困境。
【啟示錄】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孔子希望人們不再發生訴訟。
〈朱子家訓〉有言「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凶;處世戒多言,言多必失。」,即便是發生糾紛,對簿公堂,亦應以和解為上!
資料來源:人間社 趙志霞 台中報導及網路
順勢而柔和解止訟
【園丁按】
蘭天律師黃秀蘭縱橫馳騁法庭30年,今年6月20日在佛光山惠中寺「未來與希望」講座,以「變與不變的心法」為題,用案例分享法庭內多變的人生及自己面對所謂「正義」的心路歷程。摘要如下:
她秉持「訟則凶,積極推動以和解止訟,讓兩造間找出可接受的平衡點,化消恩怨情仇,使惡緣不再輪迴」的信念,黃秀蘭表示,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並且要實踐在生活中,法官係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法律做出判決,而訴訟過程裡步步驚心,從中可以看到人性的弱點和醜陋及當事人內心的折騰、煎熬與掙扎,勝訴與敗訴也未必是善惡分明的結果,「正義」在法庭實現以保護善良百姓的理想,其實有所侷限。
她列舉過去處理民事、刑事案件的例子解說,看到為洗刷清白或其他理由等,案件來回更審長達數年,不僅影響當事人的名譽、工作、家庭、心理、健康等,最終即便勝訴卻有如夢幻泡影;或官司未了兩造俱亡,傷了一輩子的情誼與信任,徒留遺憾,訴訟究竟解決了人我之間的什麼問題?
黃秀蘭在執業中,對律師是「正義之師」還是「魔鬼的代言人」所生的疑惑,從而轉向傳統經典求取答案,喜歡哲學、歷史的她,研究《易經》,從「易經64卦384爻指向多變的世界和無常的人生」,領悟恆常的易理,再從佛法中探究生命的本質,開始在所處的周邊紅塵裡修行,汲取力量,且受到一位法官「以和解止訟」的啟發,開始推動用和解來化解雙方當事人的恩怨情仇,促使惡因惡果止息。
黃秀蘭指出,如老子《道德經》說「和大怨,必有餘怨」,談和解也不是那麼容易,總有一方當事人是不滿意的,在處理上要像坤卦象書所言「順勢而柔」,但陪伴當事人尋求解決的方法,協助找回生活的平衡,釋放身心靈的不安,是「推動和解」不變的初心。
近些年來,黃秀蘭從訴訟律師轉研智慧財產權與合約的簽訂,幫助影視文創產業的從業人員,並將志趣與法律專業結合,透過寫書、教書等、用敘事性深入淺出地傳遞法律知識,鼓勵大家親近法律。他說,21世紀的遊戲規則,即使是親兄弟,也要「慎定合約」,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附錄】蘭天律師專欄一則
創作者如何維護權益?解析「著作人格權」的內涵與實踐。著作權法為尊重藝術家之創作自由與精神權益,特別賦予「著作人格權」的保障。創作者可自行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發表、問世時點,以及需否具名,並保有作品不被恣意變更修改之權利。如何兼顧利用者(或被授權人)的用途,同時符合法律規定,不轉讓或放棄著作人格權,但又可配合科技載體轉換的需求,其間的尊重信任與合約落實,亟需藝文工作者深入掌握智慧財產權知識,透過談判溝通,嚴謹實踐於條文規範中,才能確保著作權益,免於陷入侵權之困境。
【啟示錄】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孔子希望人們不再發生訴訟。
〈朱子家訓〉有言「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凶;處世戒多言,言多必失。」,即便是發生糾紛,對簿公堂,亦應以和解為上!
資料來源:人間社 趙志霞 台中報導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