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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4小时即死亡谁之责

(2010-11-19 23:26:54)
标签:

法律

医患纠纷

侵权赔偿

生命健康权

利益保护

杂谈

原创

分类: 杂谈

                 孩子出生4小时即死亡谁之责

                                   作者/苦寒香来

       新闻背景:2010年10月17日早上,家住四川攀枝花市区的刘超勇陪临产妻子赶往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当天上午11点,其妻在该医院剖腹产下一个男孩,让刘超勇夫妇高兴不已。但随即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中午1点过孩子全身皮肤苍白,经医生检查是重度贫血,需立即抢救并下了病危通知书。经过两个小时抢救,到下午3点,孩子最终还是停止了呼吸孩子出生4小时即死亡谁之责孩子出生4小时即死亡谁之责孩子出生4小时即死亡谁之责。事后,刘超勇多次找医院要求赔偿,但医院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出生4小时即死亡谁之责

        孩子在医院出生4个小时就离开人世,作为孩子父母的刘超勇夫妇悲伤万分,实在弄不明白这一残酷事实为什么来得这样突然,又是什么原因让刚出生的孩子还没来得及看清父母就成永别?

        这起医患纠纷究竟该怎么解决才合理才合法?刘超勇夫妇和医院各不相让。博主苦寒香来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应当由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
        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这种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核心就是判断是否存在诊疗过错行为。在事实上,当孩子刚生下来不久,刘超勇就发现孩子皮肤颜色有点白得不正常,并给医生和护士说过,但没有引起医院的警觉重视。后来发现是重度贫血急需输血抢救时,医院又没有备用血液,需要从其他血库调用,待血液调来后,孩子已经死亡了。很明显,该医院没有认真履行好应尽的诊疗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孩子的父亲已经提前告诉医生有异常情况,但医生没有在第一时间内及时进行检查,延误了对病情的发现和诊疗,同时在急需输血时医院又没有备用血液,从其他地方调血再次耽搁了抢救时间。这是一个正规的三级甲等医院不应该发生的现象。同时该医院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的三种免责条件。由于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明显过错,毫不含糊地,该医院应当主动给予赔偿才对。更不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由,寄希望于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就不赔偿的侥幸。因为医疗资源包括鉴定人员的关系,医院都属于优势方,这对患者及其家属来说,明显不公平。从法律效力上来讲,《侵权责任法》的效力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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