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有偿招领失物公司”游走于现实和法律的夹缝空间
作者/苦寒香来
多家媒体今日报道了南京有家“有偿招领失物公司”的新闻。位于南京市中央门先锋广场4楼的这家公司并不叫失物招领公司,而是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上并没有载明“有偿失物招领”这一经营项目。该公司的操作办法是:环卫工人等捡到遗失物后,交到该公司,由该公司出具收条,负责先保管遗失物,并负责通过多种渠道寻找失主 ,找到失主再根据不同的遗失物性质向失主收取费用,公司从收到的费用中给环卫工人等拾得人分成30%。报道中说南京一生意人陈先生主动花120元钱从该公司中领回了丢失的钱包,钱包中的重要票据信息失而复得,让陈先生喜出望外。
对于南京出现的有偿招领失物公司,社会舆论众说纷纭。有的说违背了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为世风日下而担忧;有的说有偿招领失物涉嫌非法所得,是违法的,要坚决打击;有的说失物招领公司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等,付出了劳动,收取费用又是双方自愿的,有需求就有市场,就有现实存在的合理性。
博主苦寒香来认为:现在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人们的很多传统观念都被颠覆了,包括拾金不昧等传统道德观念都已经面临新的挑战,应当有新的认识才对。捡到遗失物的人通过辛苦周折把遗失物还给失主,都希望得到一定的物质报酬,而不仅仅是一声道谢或精神上的安慰。现实生活中,这种要求应该是合情合理的。拾金“不”昧的活雷锋在社会上越来越少,拾金“而”昧的人却大有人在,但在传统道德观念和法律规定的正面压力下,往往又于心不安,内心不光彩,甚至会有犯罪感。有偿招领失物,恰好可以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间找到平衡点。
存在的可能是合理的,但合理的却不一定是合法的。“遗失物”不仅仅是我们生活中的说法,更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第一: 丢失的遗失物的所有权属于失主。丢失了的动产被称为遗失物。遗失物的所有权属于失主(权利人)。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第二: 返还遗失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我国《物权法》规定,捡到遗失物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并有义务将遗失物返还失主或上缴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占为己有,不得处置、分割、转让捡到的遗失物。
第三:处理遗失物的两条正确途径:捡到遗失物究竟该怎么处理?如果处理不当,反而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惹上官司成为被告。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捡到遗失物后应当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处理:一是先妥善保管,如直接知道失主或通过其他信息渠道找得到失主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或相关权利人前来领取;二是拾得人可以将捡到的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由公安机关通知失主前来领取,如果找不到失主或相关权利人的信息和线索,公安机关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从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就归国家所有了。
第四:失主或相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在领取遗失物时必须兑现承诺的报酬。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捡到遗失物的人有报酬请求权,但规定了失主(权利人)如果悬赏寻找遗失物,在领取遗失物时,必须按承诺的标准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失主(权利人)在悬赏中没有说具体金额只说“必有重谢”的,在领取遗失物时,报酬金额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五:拒不归还遗失物或造成遗失物损毁、灭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被损毁、灭失的,拾得人或有关部门要向权力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同时,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上述责任的承担,属于“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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