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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逐项解析】
1.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及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乙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时,因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贷款,则甲公司的保证债务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甲公司不须履行保证责任,则乙公司为偿还甲公司保证债务而提供的债权质权的反担保也就随之消灭。
2.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知,如果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的话,丁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主张债权。
3.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可知,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4.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在本题中,如果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债权出质对丙公司发生效力,甲公司成为质权人,且丙公司可对质权人甲公司主张其原先具有的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