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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15年·卷三·61题

(2016-05-10 09: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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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5年·卷三·61

  A.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

  B.丙可请求甲返还3000元、请求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各返还500

  C.丙可请求乙返还1000元不当得利

  D.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

【逐项解析】

1.依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丙的手表被甲窃取,乙赠与给丁,丁不能善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手表仍归丙所有。物权就有追及效力,即物在呼叫主人,作为所有权人的丙有权请求丁返还手表。故A项正确。

2.依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理论。甲窃取丙的4000元现金后甲就是该4000元的所有权人,甲将1000元现金补偿给乙属于有权处分,乙成为1000元现金的所有权人,乙不构成不当得利,丙无权请求乙返还100元,故C选项错误。乙将1000元现金的一半支付水费,另一半购买衬衣的行为都是有权处分,自来水公司与商场不构成不当得利,丙无权请求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各返还500元。故选项B错误。

3.货币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可构成不当得利,丙有权要求甲返还4000元的不当得利。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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