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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09年·卷三91-93题

(2016-05-08 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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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9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9年·卷三·91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逐项解析】

1.《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若未完成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交付有四种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买卖合同中采取任何一种交付方式都可以导致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动产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于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时,买受人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这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交付方式称为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4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就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甲、乙并未采用简易交付,故A选项错误。

2.《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是关于占有改定的规定。占有改定包含两个约定,第一个约定是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约定,第二个约定是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委托、保管、租赁、承揽、借用等合同关系,受让人基于该合同关系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本题中,甲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借用约定生效,此时双方已经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乙自此时取得玉石所有权。而买卖合同生效之时,乙并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所以B、D选项正确,而A、C选项错误。

 

  9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09年·卷三·92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逐项解析】

1.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1)(1)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2)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等为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3)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4)约定以合理的价格受让;(e)已经完成了交付(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从上题分析中可知乙已经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再将玉石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但因丙主观上是恶意的,丙不能善意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2.丙将玉石交给丁,是无权处分行为,丙丁之间成立代物清偿协议,丁因善意以合理的价格从丙处取得玉石,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丁能够善意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9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09年·卷三·93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逐项解析】

1.《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知对于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2.本题中,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因为玉石为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丁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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