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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11年·卷三·7题)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1.同一动产上同时并存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且分别担保不同的债权,称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当各动产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就存在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问题。《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可知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2.当同一动产上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原则上按照设立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但有例外情形。《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知如果先设立的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则该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取得质权和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的善意第三人。在这里,我们可以总结一个公式: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因此本题中应优先受偿的是留置权人丁,其次是经过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乙,再是质权人丙,最后是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甲,所以本题答案为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