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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13年·卷三·51题

(2016-04-12 17: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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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13年·卷三·51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逐项解析】

1.关于选项A,依据《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对车位享有所以权,即使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乙公司建设观光电梯的行为还是侵犯了甲的所有权,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2.关于选项B、C,《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乙公司虽然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所有权,但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了200万元而且电梯已经修好,符合更多人的利益。如果甲坚持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就构成权利滥用,造成社会财富的大量浪费。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填补了给甲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使得各方利益得以兼顾平衡,这种解决方式更为可取。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表述正确。

3.关于选项D,乙公司对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甲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没有权利再享有获得其他收益的权利了。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公司无权主张。所以D选项表述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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