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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逐项解析】
1.关于选项A,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物权、债权、监护权)的,该占有为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欠缺占有权源的,为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欠缺占有权源的,为恶意占有。本题中,甲擅自占有乙的车位,没有占有的权力,属于无权占有。并且甲知道自己对乙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利,属于恶意占有。所以A选项正确,不当选。
2.关于选项B,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1)请求人为占有人;(2)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3)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4)须在占有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甲丙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在租赁期间,丙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丙对于甲而言属于有权占有,并未侵夺甲的占有,故甲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所以B选项正确,不当选。
3.关于选项C,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人为无权占有人。乙系停车位的所有权人,甲系停车位的无权占有人,所以,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由于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此时甲在事实上不是对物进行直接占有,而是间接占有人,所以在乙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甲可以通过指示交付方式代替现实交付,将自己对丙享有的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让与乙,选项C正确,不当选。
4.关于选项D,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对侵占而言的。如果丙是恶意占有人,明知该车位不是甲所有而承租,构成侵占,乙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但如果丙为善意占有人,误以为甲对该车位有处分权,其是基于与甲原有的有效的租赁关系而占有车位,不构成侵占, 乙不能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