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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13年·卷三·54题

(2016-04-01 0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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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13年·卷三·54

  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逐项解析】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题中甲车与丙车发生交通事故,丙向甲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丙在事故后不断向甲索赔,数次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丙对甲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丙的损害赔偿清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直至事故发生第3年,甲同意赔偿,甲的同意履行的行为也属干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从甲同意赔偿之日,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又开始重新开始计算2年。丙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所以甲作为债务人,丁作为保证人、乙保险公司都不能以丙的侵权之债己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A、B、C的表述均错误,当选。

2.关于选项D,《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题中没有提到对丙有人身伤害,只有财产损失,所以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财产险,故丙对乙请求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可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第三者的权利末确定时,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不能确定,无法向保险人行使权利。另根据保监复1999256号《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乙公司无权以保险合同之债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承担责任,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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