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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15年·卷三·66题

(2016-03-02 18:23:07)
标签:

杂谈

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5年·卷三·66

  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逐项解析】

    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甲公司员工李某偷看了张某的私密照片,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选项A正确,当选。

2.《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知,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损害达成一定程度,即造成严重后果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李某只是偷看了张某的私密照片,并未给张某造成严重后果,张某无权请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B错误,不当选。

3.李某作为甲公司的工作人员,私自翻看箱内物品,并造成了平板电脑的损坏,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故选项C正确,当选。

4.《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是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D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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