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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知,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损害达成一定程度,即造成严重后果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李某只是偷看了张某的私密照片,并未给张某造成严重后果,张某无权请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B错误,不当选。
3.李某作为甲公司的工作人员,私自翻看箱内物品,并造成了平板电脑的损坏,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故选项C正确,当选。
4.《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是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D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