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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解析】
1.A选项中,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甲在做出应允时主观上并不希望产生任何民法上的法律效果,并非意在自己与乙之间成立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甲应允乙同看演出,在甲、乙间成立的只是好意施惠关系(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比如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旅游等),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会产生民事责任,所以乙无权要求甲赔偿损失,A选项错误。
2.B选项中,甲将股票可能大涨的消息告诉乙,不构成意欲与对方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也就不存在民法上的欺诈问题,乙对此不存在信赖利益,因此,乙所产生的损失,无权要求甲赔偿损失,B选项错误。
3.C选项中的“忠实协议”意在使甲、乙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使自己负有对婚姻忠实的义务,并在违反忠实义务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知,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并无《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使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所以双方的约定应属有效,甲违反义务时,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C选项正确。
4.D选项也是好意施惠关系,不当选,理由同A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