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在二甲医院担任过医务科科长职务,对医疗事故处理有所了解,如果此次事件真的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实习生所为,而且病例资料确实存在多处修改,那么不管在此次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医院及主治医生都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而且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应该以非法行医论处,如果情节严重的,需要付法律刑事责任。这样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不予受理鉴定的。
实际上这样血的教训,我们已经经历了无数次,甚至可以说这样的事情每天都在上演,只不过因为此次事件的死者身份特殊,才又让大家对此类事件引起关注和讨论。这类事件一般都会因为导致患者死亡,才引起关注,但是,更多因为使用没有行医格人员导致的误诊、错诊、过诊现象都被大家忽略了。实际上这些事件一样严重,因为它涉及百姓的健康,违背医疗行为的严肃性。《执业医师法》是一部法律,对具备什么样资格的人才能从事医疗活动,表述的很明确。但是,竟然有那么多的医院,以总总借口来不遵守法律,说明什么?说明我们的院长们法律意识淡漠吗?我觉得不是,我的观点是,是我们不遵守法律付出的代价太少了,我们的院长们不怕罚款。按照相关规定,一所医疗机构,有两名以上无证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就可以考虑吊销这个医疗机构的行医许可证,我认识的一位卫生监督所的官员和我无奈的说,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处罚,全国百分之八十的医疗机构就都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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